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574—2011
睫
毛 膏
Mascara
2011-12-05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珀莱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州市诗诗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薇、沈敏、谢巍、蒋丽刚、程双印、许龙、何乔桑、范新雨。
ⅠGB/T27574—2011
睫 毛 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睫毛膏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睫毛膏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22731 日用香精
QB/T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睫毛膏 mascara
以油脂、水、蜡、增稠剂、颜料、成膜剂、乳化剂等为原料经混合乳化工艺,或以蜡、油脂、高分子聚合
物、溶剂、颜料等原料经混合工艺制成的粘稠状产品,主要起修饰、美化眼部睫毛的作用。
4 要求
4.1 使用的原料
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
4.2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1GB/T27574—2011
表1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外观 均匀细腻的粘稠膏体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颜色均匀一致
气味 无异味
理化指标pH值(水包油型) 5.0~8.5
耐热 (40±1)℃,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耐寒 -10℃~-5℃,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性能指标牢固度 无脱落
防水性能(防水型) 无明显印痕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菌落总数
CFU/g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粪大肠菌群
g
金黄色葡萄球菌
g
铜绿假单胞菌
g
铅
mg/kg
汞
mg/kg
砷
mg/kg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4.5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1685的规定。
2GB/T27574—2011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外观
取一支试样并挖去内塞后,取内装物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色泽
取一支试样并挖去内塞后,取内装物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3 气味
嗅觉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
按GB/T13531.1稀释法测定。
5.2.2 耐热
5.2.2.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将包装完整的试样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
温,并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观察。
5.2.3 耐寒
5.2.3.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2.3.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10℃~-5℃,将包装完整的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并按
正常使用方法进行观察。
5.3 性能指标
5.3.1 牢固度
5.3.1.1 材料
测试所需材料如下:
a) 秒表;
b) 无染烫头发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假睫毛;
3GB/T27574—2011
c) 普通白色打印纸。
5.3.1.2 步骤
测试步骤如下:
a) 取一片假睫毛,从中间沿垂直方向剪成两个半片,每次使用半片(长度1mm×底宽1.5mm);
b) 用一个金属夹夹住假睫毛底端固定,然后将待测的睫毛膏从下方由睫毛根部到梢部以同样的
速度和手法刷7次,使睫毛膏均匀涂于假睫毛上;
c) 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等待约15min~20min,待假睫毛完全干透后,手持金属夹用
涂抹睫毛膏一面的前半端在白纸上轻压,不应有膏体附着在白纸上。
5.3.2 防水性能
5.3.2.1 材料
测试所需材料如下:
a) 温度计:精度1℃;
b) 秒表;
c) 无染烫头发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假睫毛;
d) 普通白色打印纸(85mm×110mm)。
5.3.2.2 步骤
测试步骤如下:
a) 取一片假睫毛,从中间沿垂直方向剪成两个半片,每次使用半片(长度1mm×底宽1.5mm);
b) 用一个金属夹夹住假睫毛底端固定,然后将待测的睫毛膏从下方由睫毛根部到梢部以同样的
速度和手法刷7次,使睫毛膏均匀涂于假睫毛上;
c) 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等待大约15min~20min,待假睫毛完全干透,将其放在温度
为室温(22±2)℃的水中静置2min,取出将水轻轻甩干后(不挂水珠),手持金属夹立即用涂抹
睫毛膏的一面的前半端在白色打印纸上沿长度方向拖动轻擦;
d) 观察白纸上是否留有明显印痕。当白纸上留有明显印痕时,该睫毛膏未能通过防水测试。当
白纸上没有明显印痕时,该睫毛膏通过防水测试。
5.4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1685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4GB/T27574—2011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5296.3执行。销售包装可视面宜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使用请勿入眼;
b) 产品使用后,请即拧紧盖子以免过快干结;
c) 隐形眼镜佩戴者,请卸除隐形眼镜后卸妆;
d) 置于阴凉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
e) 眼部存在炎症、感染或受伤等眼部不适时建议勿使用。
7.2 包装
按QB/T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5GB/T27574—2011
GB-T 27574-2011 睫毛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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