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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1.100.70 Y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574—2011 睫 毛 膏 Mascara 2011-12-05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珀莱雅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州市诗诗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薇、沈敏、谢巍、蒋丽刚、程双印、许龙、何乔桑、范新雨。 ⅠGB/T27574—2011 睫 毛 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睫毛膏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睫毛膏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22731 日用香精 QB/T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睫毛膏 mascara 以油脂、水、蜡、增稠剂、颜料、成膜剂、乳化剂等为原料经混合乳化工艺,或以蜡、油脂、高分子聚合 物、溶剂、颜料等原料经混合工艺制成的粘稠状产品,主要起修饰、美化眼部睫毛的作用。 4 要求 4.1 使用的原料 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GB/T22731的要求。 4.2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1GB/T27574—2011 表1 感官、理化、性能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外观 均匀细腻的粘稠膏体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颜色均匀一致 气味 无异味 理化指标pH值(水包油型) 5.0~8.5 耐热 (40±1)℃,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耐寒 -10℃~-5℃,24h,恢复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性能指标牢固度 无脱落 防水性能(防水型) 无明显印痕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菌落总数 CFU/g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 粪大肠菌群 g 金黄色葡萄球菌 g 铜绿假单胞菌 g 铅 mg/kg 汞 mg/kg 砷 mg/kg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 4.5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QB/T1685的规定。 2GB/T27574—2011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外观 取一支试样并挖去内塞后,取内装物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色泽 取一支试样并挖去内塞后,取内装物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3 气味 嗅觉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pH值 按GB/T13531.1稀释法测定。 5.2.2 耐热 5.2.2.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2.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将包装完整的试样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 温,并按正常使用方法进行观察。 5.2.3 耐寒 5.2.3.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2.3.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10℃~-5℃,将包装完整的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并按 正常使用方法进行观察。 5.3 性能指标 5.3.1 牢固度 5.3.1.1 材料 测试所需材料如下: a) 秒表; b) 无染烫头发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假睫毛; 3GB/T27574—2011 c) 普通白色打印纸。 5.3.1.2 步骤 测试步骤如下: a) 取一片假睫毛,从中间沿垂直方向剪成两个半片,每次使用半片(长度1mm×底宽1.5mm); b) 用一个金属夹夹住假睫毛底端固定,然后将待测的睫毛膏从下方由睫毛根部到梢部以同样的 速度和手法刷7次,使睫毛膏均匀涂于假睫毛上; c) 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等待约15min~20min,待假睫毛完全干透后,手持金属夹用 涂抹睫毛膏一面的前半端在白纸上轻压,不应有膏体附着在白纸上。 5.3.2 防水性能 5.3.2.1 材料 测试所需材料如下: a) 温度计:精度1℃; b) 秒表; c) 无染烫头发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假睫毛; d) 普通白色打印纸(85mm×110mm)。 5.3.2.2 步骤 测试步骤如下: a) 取一片假睫毛,从中间沿垂直方向剪成两个半片,每次使用半片(长度1mm×底宽1.5mm); b) 用一个金属夹夹住假睫毛底端固定,然后将待测的睫毛膏从下方由睫毛根部到梢部以同样的 速度和手法刷7次,使睫毛膏均匀涂于假睫毛上; c) 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室温下,等待大约15min~20min,待假睫毛完全干透,将其放在温度 为室温(22±2)℃的水中静置2min,取出将水轻轻甩干后(不挂水珠),手持金属夹立即用涂抹 睫毛膏的一面的前半端在白色打印纸上沿长度方向拖动轻擦; d) 观察白纸上是否留有明显印痕。当白纸上留有明显印痕时,该睫毛膏未能通过防水测试。当 白纸上没有明显印痕时,该睫毛膏通过防水测试。 5.4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包装外观要求 按QB/T1685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4GB/T27574—2011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按GB5296.3执行。销售包装可视面宜标注下列内容: a) 产品使用请勿入眼; b) 产品使用后,请即拧紧盖子以免过快干结; c) 隐形眼镜佩戴者,请卸除隐形眼镜后卸妆; d) 置于阴凉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 e) 眼部存在炎症、感染或受伤等眼部不适时建议勿使用。 7.2 包装 按QB/T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20cm,距内墙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5GB/T275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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