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20.1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202—2013
认
证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准则
Creditevaluationcriteriaforcertificationemployees
2013-09-06发布 2013-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万诚信
用评价有限公司、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北京三星九千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雷、刘宗德、吕艳、陈国秋、王春来、陈永泰、涂阳纯、黄振坤、张莉、王梅、张艳芬、
李平、徐少山。
ⅠGB/T27202—2013
引 言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引导和督促认证执业人员树立信用意识,改善认证行业信用
状况,提高认证服务质量信誉,促进我国认证市场秩序规范、有效、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认证执业人员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认证工作的运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认证执业人员信用评
价准则,实施分类管理是保障执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手段,是转变监管模式的重要创新。
本标准吸收了国外应用最为广泛的个人信用评价理论的精髓,参考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
管理办法》、《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结合我国认证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实
际情况,从信用能力和信用意愿两方面出发,对认证执业人员在基础信息、专业能力、业务绩效、信用记
录等方面规定了评价内容。
ⅡGB/T27202—2013
认证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认证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等级与表示方法、评
价流程、信用评价报告要求以及信用评价信息的建档及保密。
本标准适用于信用评价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211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评价主体 evaluationsubject
符合国家认证认可资质的机构、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
3.2
评价对象 evaluationobject
被评价的组织或人员。
4 信用评价内容
4.1 评价内容
对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执业人员基础信息;
———执业人员专业能力;
———执业人员业务绩效;
———执业人员信用记录。
4.2 指标项
指标项代码、名称及说明见附录A《认证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项的代码、名称及说明》。
注:指标项评分分值可参考附录B。
1GB/T27202—2013
5 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
5.1 执业人员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应遵照GB/T22116的原则规定,用星级来表示。即按照信用程
度,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五个等级,其标识可用星
的数量来表示。例如,五星级的标识为:☆☆☆☆☆。
5.2 执业人员信用等级标识的含义
五星级(☆☆☆☆☆):信用程度高、信用风险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业务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履
行业务承诺的能力和意愿,不确定性因素对其执业的影响极小。
四星级(☆☆☆☆):信用程度较高,信用风险较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业务水平较高,具有较强
的履行业务承诺的能力和意愿,不确定性因素对其执业的影响很小。
三星级(☆☆☆):信用程度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尽管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执业的不确定性
因素,但这些因素对其履行业务承诺的能力和意愿的影响较小。
二星级(☆☆):信用程度一般,信用记录正常,但其业务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履
行业务承诺的能力和意愿有波动。
一星级(☆):信用程度较差,具有较多不良信用记录,业务水平较差,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履行业
务承诺的能力和意愿较弱。
注:可参考附录C。
6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流程
6.1 基本要求
评价主体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信用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一般流程包括:受理申请、信息核实、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报、跟踪复评等
程序。
6.2 受理申请
评价主体在接收到评价对象或其他委托方申请后,应初步审核申请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是否
接受信用评价申请。
6.3 信息核实
评价主体应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和核实,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分析。
评价主体的信息核实方式包括:
———函电确认;
———数据分析;
———数据库查询;
———当面访谈;
———第三方调查;
———其他适宜及可行的方式。
2GB/T27202—2013
6.4 信用等级评定
6.4.1 初评
评价主体应根据评价对象的认证领域和专业范围成立信用评价小组,信用评价小组应不少于2人,
并确定一人为组长。
信用评价小组根据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对执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专业能力、业务绩效、信用记录
等进行分析和评分,撰写信用评价报告,并提出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建议。
6.4.2 等级确定
评价主体应设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应由5名以上(单数)认证领域和信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信用评价委员会应对信用评价小组提交的信用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审意
见,并采用表决形式确定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
评价主体应将评价结果向评价对象反馈,如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无异议,该评价结果即为最终评价
结果;如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向评价主体提供有影响的、真实的补充资料,由信用评价委员会
确定是否复审。复审应按照6.3信息核实和6.4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重新评定。
6.5 结果通报
评价主体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向委托方或评价对象通报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内容。
6.6 跟踪复评
在信用评价结果通报之后,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对相关信
息进行及时更新。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如果某些因素致使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评价主体应及时
调整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
7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报告
7.1 基本要求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报告应采用易懂、简练、平实的语言,不能有误导性语句,评价结论的标识和符号
应有明确解释。
对执业人员的信用风险应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描述。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报告应加盖评价主体的公章。
7.2 报告内容
7.2.1 报告的结构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封面、声明、概述、正文、评价结论及附件等。
7.2.2 封面
报告封面应包括以下内容:
———报告编号;
———报告密级;
———报告名称;
3GB/T27202—2013
———评价对象名称;
———评价主体名称;
———出具报告时间;
———其他。
7.2.3 声明
报告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表明报告内容公正、合规的说明性文字;
———对跟踪评价的说明;
———自愿接受监管的声明;
———其他。
7.2.4 概述
报告概述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评价对象名称;
———信用等级;
———评价小组成员;
———评价主体名称;
———出具报告时间;
———其他。
7.2.5 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执业人员的基础信息;
———执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执业人员的业务绩效;
———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其他。
7.2.6 评价结论
报告评价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用等级;
———对该等级含义的明确解释。
7.2.7 附件
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用等级分类及释义;
———执业人员综合评价情况;
———被认可机构认可情况;
———认证服务的违法、投诉情况;
———执业人员受到奖励和惩处情况;
———其他需要附加的资料。
4GB/T27202—2013
8 信用评价信息的建档及保密
评价主体应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
得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评价主体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采
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评价主体应遵照有关
法律法规,不得保留、使用、披露超过规定时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5GB/T27202—2013
GB-T 27202-2013 认证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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