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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50 T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88—2011 汽 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Marksforrecoverabilityofautomobileparts 2011-09-29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第一汽车集团 公司技术中心、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翔海、包雪鹏、张春荣、郭淼、陈丽萍、徐大伟、章蓉。 ⅠGB/T26988—2011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100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g的橡胶件、热 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以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参照本标准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T2035—2008,ISO472:1999,IDT) GB/T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QC/T797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GB/T2035、GB/T20861、GB/T26989和QC/T7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材料 metallicmaterials 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可概 括为以下几类:黑色金属钢和铁(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钢、铸铁以及以铁为基的粉未冶金材料),有色金 属如轻金属(如铝、镁及其合金)、重金属(如铜、镍、锌、铅及其合金)和贵金属(如铂、铑和金)等。 3.2 非金属材料 non-metallicmaterials 主要由非金属元素或非金属化合物构成的材料。主要分为:塑料、橡胶、纤维织物、皮革、玻璃、陶瓷 和摩阻材料等。 3.3 复合材料 compositematerials 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它既能保留原组分材料的主要 特色,又通过复合效应获得原组分不具备的性能。可以通过材料设计使各组分的性能互相补充并彼此 关联,从而获得新的优越性能,如片状模塑料(SMC)、多层胶管等,与一般材料的简单混合有本质区别。 3.4 部件 parts 由单质材料、同种材料或不同材料构成为一体的、难以分离的单元,或用若干个这样的单元组成的 结构单元。 1GB/T26988—2011 3.5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marksforrecoverabilityofautomobileparts 供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者、处置者使用的用于表示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 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标识要求 4.1 标识范围 4.1.1 金属部件 由于金属材料被认为是可以完全回收的,因此金属部件可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4.1.2 非金属部件 质量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可回收利用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 标识。 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的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1.3 复合材料部件 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只需标注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等可回收利用的非金属材料,并参照非金 属部件进行标识。 4.1.4 其他一般性规定 可以进一步拆分的采用同种材料构成的部件可使用一个标识。 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部件(如线束)可不标识,但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 4.2 标识格式及内容 4.2.1 标识格式及构成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如图1所示,标识由三角形回收符号和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 >PE< 图1 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示例 4.2.2 材料标识 4.2.2.1 部件材料的主要成分应在图形符号的下方标注代表其名称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部件由多 种材料采用粘接、镶嵌等方式构成时,中间以“,”隔开,并由面材向基材依次排列编写,标注的两端应有 起止标记“>”和“<”。 2GB/T26988—2011 4.2.2.2 材料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文字、数字和字母。 4.2.2.3 本标准允许使用来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符号或缩略语。 4.2.2.4 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按QC/T797等标准的规定标注。其他非金属 材料部件材料的标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4.3 标识位置和尺寸 4.3.1 标识位置 标识应位于该部件拆解后易于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用。部件维 修后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更换件上标识应完好。 如果由于部件的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部件上标注,则应在企业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中 予以说明。 4.3.2 标识尺寸 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应同比例缩小或放大,面积不 得小于25mm2,标识中使用的文字、数字和字母高度不得小于2mm。 4.4 标识方法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标识应牢固和不易替换。标识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a) 模具成型; b)烫印或压印成型; c)喷涂或印刷; d)蚀刻; e)激光打印; f)不易损坏的黏性标签。GB/T26988—2011 1102—88962T/BG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26988—2011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gb168.cn 服务热线:010-68522006 2012年2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1-44002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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