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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 H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32—2011 充 电电池废料废件 Rechargeablebatteryscraps 2011-09-2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红涛、闫梨、许开华、周继锋、焦华。 ⅠGB/T26932—2011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合同 (或订货单)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生产工序、使用过程及流通领域产生的充电电池废料废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124.3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电位滴定法测定钴量 GB/T15555.2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9 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55.10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5679.1 钐钴永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钐、钴量的测定 GB/T20155 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测定 GB/T26493 电池废料贮运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充电电池 rechargeablebattery 充电电池,也称二次电池、蓄电池,是指可反复充放电循环使用的电池或电池组。包括锂离子电池、 镍氢电池和镍镉电池,及其他碱性铁镍、锌镍、锌锰、锌银等便携式可反复充放电循环电池及电池组。此 外,还包括铅酸蓄电池,航天、储能领域的锂电池或工业、军事、航空等领域的袋式和开口式镍镉/镍氢电 池等。 3.2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 rechargeablebatteryscraps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是指废旧的充电电池及其废元(器)件、零(部)件和废原材料。包括工业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报废充电电池、报废的半成品、废元(器)件、零(部)件和废原材料以及日常生活或者流通领 域中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的充电电池。 3.3 边角料 scrapsmaterial 充电电池加工生产过程中,在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产生的,没有完全消耗掉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 充电电池或其元(器)件、零(部)件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4 废极片料 electrodescraps 废弃充电电池正极片、负极片的废碎料。 1GB/T26932—2011 4 分类与要求 4.1 分类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按照其状态性质和来源分为3类,每类分为不同组,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分类 类别 组 别 要求b Ⅰ类:废旧充 电电池a废旧铅酸蓄电池 废铅酸电池,无明显夹杂物 废旧锂电池 包括废旧锂离子电池、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等,无明显夹杂物 废旧镍氢电池 无明显夹杂物 废旧镍镉电池 无明显夹杂物 其他废旧充电电池 包括废旧铁镍蓄电池、废旧锌镍蓄电池、废旧锌锰蓄电池、废旧锌银蓄电 池等其他废旧充电电池,无明显夹杂物 Ⅱ类:充电 电池废件废极片料 包括充电电池废正极片(或阳极)、负极片(或阴极)等。 1级:同一类型,且标明极片料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2级:不同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边角料 包括正极边角料、负极边角料、冲边料等。 1级:同一类型,且标明边角料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2级:不同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废外壳 包括电池废旧钢壳、铝壳、塑料外壳、帽等及其废碎料。 1级:金属外壳废料,无其他夹杂物; 2级:塑料外壳废料,无其他夹杂物; 3级:混合外壳废料,无其他夹杂物 废隔膜 由充电电池废旧隔膜构成。 1级:同一类型,且标明隔膜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2级:不同类型,无其他夹杂物 其他废件 充电电池其他废件 Ⅲ类:充电电 池废原材料废钴盐 包括废钴酸锂、废镍钴酸锂等 废镍盐 包括废镍粉、废氢氧化镍等 废镍材 包括废多孔镍(泡沫镍)、废镀镍钢带(镍带)、废镍网等 废镉 废氧化镉(海绵镉) 其他废原材料 充电电池其他废原材料 a第Ⅰ类电池废料的分组可参考附录A资料性附录。 b同一类型是指废料主成分相同。 4.2 要求 4.2.1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类别、组别进行回收和贸易,不同类别、组别、级别的充 电电池废料废件不应相互混合。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应表1中未列出的其他充电电池废料废件,本标 准未列入的其他充电电池废料废件可归入相近的类别、组别、级别中。 2GB/T26932—2011 4.2.2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主要成分、外形尺寸、单块重量以及杂质的扣减等由供需双方应协商,并在 合同中注明。 4.2.3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不允许混有密封容器、医疗废物和带有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夹杂物。混入充电 电池废料废件中的文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2.4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表面的污泥、杂物应尽量予以清除。 4.2.5 需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 试验方法 5.1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类别、组别用目视检验。 5.2 充电电池的成分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未确定分析方法时,可参照 GB/T5124.3、GB/T15555.2、GB/T15555.9、GB/T15555.10、GB/T15679.1及GB/T20155的规定 进行。 5.3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中杂质的扣除方法、充电电池废料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法,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可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 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充电电池废料废件按照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 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30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 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同一组别、同一级别的充电电池废料废件 组成,批重不限。 6.3 取、制样方法及其他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取、制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 包装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包装按照GB/T26493的规定进行。 7.2 标志 每批充电电池废料废件应附有标志,其上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 b)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类别、组别、级别; c) 批号; 3GB/T26932—2011 d) 批重; e) 本标准编号。 7.3 运输和贮存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的运输和贮存按照GB/T26493的规定进行。 7.4 质量证明书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 b) 充电电池废料废件类别、组别、级别; c) 批号及批重; d) 批重; e) 检验结果; f) 发货日期; g) 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8 合同(或订货单)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废料类别、组别、级别; c) 主要成分及其杂质扣减要求; d) 外形尺寸; e) 重量; f) 本标准编号; g) 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的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 4GB/T2693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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