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
B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13—2011
竹
炭
Bamboocharcoal
2011-09-29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林学院、国际竹藤网络中心、衢州民心
炭业有限公司、浙江建中竹业科技有限公司、遂昌碧岩生态资源开发行、浙江卖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衢州现代炭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来森炭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节节高炭业有限公司、德清家意炭业有限公
司、宁波浙商竹炭有限公司、浙江绿谷炭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树凯、张文标、李丛芬、李杰、刘欣、刘亮、张冬生、刘新星、闫华、包立根、
丁建中、涂志龙、方云剑、吴泉生、王正郁、叶新军、俞根明、尤亚珍、雷晓俊。
ⅠGB/T26913—2011
竹 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通过热解方法制得的竹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竹炭 bamboocharcoal
竹材在高温并限制性通入氧气(或隔绝氧气)的条件下通过热解而得到的黑色固体。
3.2
筒炭 tubecharcoal
筒状的竹炭。
3.3
片炭 flakescharcoal
保持竹材片状的竹炭。
3.4
碎炭 brokencharcoal
竹材经热解后不经过加工的形状不规则的竹炭。
3.5
颗粒炭 particlescharcoal
竹材经热解后经过人工破碎、筛选后得到的一定规格的竹炭。
3.6
粉末炭 powdercharcoal
颗粒直径小于0.18mm的竹炭。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形状和尺寸
按成品形状和尺寸不同,分为筒炭、片炭、碎炭、颗粒炭、粉末炭。
颗粒炭的规格见表1所示。
1GB/T26913—2011
表1 颗粒炭规格
分类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直径/mm 0.18~0.5 0.5~1 1~3 3~5 5~10 10~20
4.1.2 按用途划分
按用途可划分为生活日用竹炭、建筑装饰用竹炭、环境保护用竹炭、农林园艺用竹炭、其他用途用竹
炭等。(详见附录A)
4.2 标记
竹炭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2所示。
表2 竹炭的标记
形状 尺 寸 表示方法
筒炭 d×h(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单位为mm) d×h
片炭 a×b(a表示长度,b表示宽度,单位为mm) a×b
碎炭 — —
颗粒炭 d(d表示直径,单位为mm) d
粉末炭 d(d表示直径,单位为μm) d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
黑色,无异味。
5.2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竹炭的理化指标
项 目指 标
一级品 合格品
水分含量/% ≤9.00 ≤12.00
灰分含量/% ≤4.50 ≤6.50
固定碳含量/% ≥85.00 ≥75.00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将竹炭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测判定。筒炭、片炭应将样品折
断后观测断面是否有金属光泽。
6.2 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3 水分含量的测定
6.3.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5±5)℃下干燥至恒重,以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
含量。
2GB/T26913—2011
6.3.2 仪器
6.3.2.1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6.3.2.2 分析天平:感量0.1mg。
6.3.2.3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3.2.4 称量瓶:规格为ϕ70mm×35mm。
6.3.3 操作方法
称取1g~5g(称准至0.1mg)试样(颗粒小于1mm或过18目筛),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
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面厚度均匀。置于温度调节至(105±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3h~4h,取
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需30min)后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试验,每次干燥时间为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50g或质量增加时为
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6.3.4 结果计算
竹炭水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
w=m-m1
m-m2×100% …………………………(1)
式中:
w———试样的水分含量,%;
m———干燥前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后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5 允许误差
水分含量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2%。
6.4 灰分含量的测定
6.4.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于(800±20)℃下,灼烧至恒重(冷却后称重),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
分数表示灰分含量。
6.4.2 仪器
6.4.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于(800±20)℃高温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6.4.2.2 带盖瓷坩埚:容积为30mL。
6.4.2.3 分析天平:感量0.1mg。
6.4.2.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4.3 操作方法
将坩埚置于(800±20)℃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大约需
30min),称量(称准至0.1mg)。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315mm(55目)筛的干燥试样1g(称准
至0.1mg),置于已恒重的坩埚中,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炉中,打开坩埚盖,缓慢升到
500℃,并保持30min,继续升高温度,在(800±20)℃的条件下灼烧3h~4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
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0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
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6.4.4 结果计算
竹炭灰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
A=m2-m1
m×100% …………………………(2)
3GB/T26913—2011
式中:
A———试样的灰分含量,%;
m1———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灰分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6.4.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3%。
6.5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6.5.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850±20)℃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
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
6.5.2 仪器
6.5.2.1 瓷坩埚:高40mm,上口直径30mm,底外径18mm,盖外径35mm,槽外径29mm,外槽深
4mm。
6.5.2.2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50±20)℃的调温装置。
6.5.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
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mm~15mm。
6.5.2.4 分析天平:感量0.1mg。
6.5.2.5 秒表或定时钟。
6.5.2.6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氧化钙或硅胶)。
6.5.3 操作方法
称取经过粉碎至全部通过0.315mm(55目)筛的干燥试样1g(称准至0.1mg),置于已于(850±
20)℃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使试样铺平,放在坩埚架上。然后,迅速送入事先
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继续加热7min。开始时炉温下
降,但在3min内应恢复到(850±20)℃,如发现有明显火星,则应重做。
最后,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6.5.4 结果计算
竹炭挥发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3)计算:
V=m1-m2
m1×100% …………………………(3)
式中:
V———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试样加热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6.5.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6.6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6.6.1 方法提要
固定碳含量以经过干燥后的竹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及挥发分来计算。
6.6.2 仪器
6.6.2.1 高温电炉:带有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6.6.2.2 带盖瓷坩埚:容积为30mL。
6.6.2.3 瓷坩埚:高40mm,上口直径30mm,底外径18mm,盖外径35mm,槽外径29mm,外槽深
4mm。
4GB/T26913—2011
6.6.2.4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
GB-T 26913-2011 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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