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9.040
B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900—2011
空
气净化用竹炭
Bamboocharcoalforair-purification
2011-09-29发布 2011-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术语和定义 1 ………………………………………………………………………………………………
3 要求 1 ………………………………………………………………………………………………………
4 检验方法 2 …………………………………………………………………………………………………
4.1 水分含量的测定 2 ………………………………………………………………………………………
4.2 灰分含量的测定 2 ………………………………………………………………………………………
4.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3 ……………………………………………………………………………………
4.4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4 ……………………………………………………………………………………
4.5 甲醛吸附率的测定 4 ……………………………………………………………………………………
4.6 苯吸附率的测定 5 ………………………………………………………………………………………
4.7 TVOC吸附率的测定 6 …………………………………………………………………………………
5 检验规则 7 …………………………………………………………………………………………………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
ⅠGB/T26900—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衢州民心炭业有限公司、遂昌文照竹炭有限公司、安吉建中竹炭有
限公司、浙江富来森中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青晶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紫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卖
炭翁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净力竹炭厂、衢州现代炭业有限公司、遂昌县
竹炭厂、福建省建瓯特艺竹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齐生、周建斌、包立根、陈文照、丁建中、王正郁、熊志军、王剑雨、方云剑、
涂志龙、宁静、吴泉生、李金明、周娟。
ⅢGB/T26900—2011
空气净化用竹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用竹炭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净化空气中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气体(TVOC)等有害气体用竹炭,本标准不适用
于经过特殊加工的空气净化用竹炭,如各种改性的竹炭。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空气净化用竹炭 bamboocharcoalforair-purification
竹材在高温并限制性通入氧气(或隔绝氧气)的条件下通过热解而得到的黑色固体。
2.2
固定碳 fixedcarbon
竹炭在高温下灼烧后剩余的有效碳素。
2.3
吸附率 formaldehydeadsorptionrate
一定质量的干燥试样置于充满被吸附气体的吸附仪中,于20℃下恒温吸附24h,试样的增重占原试
样质量的百分数。
3 要求
3.1 外观:黑色、无臭、无味、不定型固体。
3.2 空气净化用竹炭分为一级品、二级品,共计两个级别。
3.3 各级空气净化用竹炭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
表1 空气净化用竹炭质量技术指标要求
项 目 单 位指 标
一级 二级
水分含量 ≤ % 9.00 11.00
灰分含量 ≤ % 4.00 6.00
固定碳含量 ≥ % 85.00 75.00
甲醛吸附率 ≥% 10.00 8.00
mg/g 100.00 80.00
苯吸附率 ≥% 6.00 5.00
mg/g 60.00 50.00
TVOC吸附率 ≥% 4.00 3.00
mg/g 40.00 30.00
1GB/T26900—2011
4 检验方法
4.1 水分含量的测定
4.1.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105±5)℃下干燥至恒重,以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作为水分
含量。
4.1.2 仪器
4.1.2.1 电热恒温干燥箱,带有自动调温装置,并附有鼓风机或自然通风装置。
4.1.2.2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1.2.3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1.2.4 称量瓶,70mm×35mm。
4.1.3 操作方法
称取1g~5g(称准至0.5mg)试样,要求颗粒小于1mm(过18目筛),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
量瓶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面厚度均匀。置于温度调节至(105±5)℃的电热恒温干燥箱内,干燥3h~
4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到室温(大约需30min)后称量。
然后进行检查性试验,每次干燥时间为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50g或质量增加时为
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4.1.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水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
w=m-m1
m-m2×100% …………………………(1)
式中:
w———试样的水分含量,%;
m———干燥前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后试样加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4.1.5 允许误差
水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2%。
4.2 灰分含量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于(800±20)℃下,灼烧至恒重(冷却后称重),以残留物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
分数表示灰分含量。
4.2.2 仪器
4.2.2.1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00±20)℃的调温装置,附有热电偶和高温表。
4.2.2.2 带盖瓷坩埚,30mL。
4.2.2.3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2.2.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2.3 操作方法
将符合规格的瓷坩埚置于(800±20)℃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将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大约需30min),称量(称准至0.1mg)。再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mm(60目)筛的干燥试样1g
(称准至0.1m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埚中,并送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缓慢
升到500℃,并保持30min,继续升高温度,在(800±20)℃的条件下灼烧3h~4h。取出坩埚置于瓷板
上,盖上坩埚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2GB/T26900—2011
然后进行检查性灼烧,每次灼烧30min,直到试样的减量小于0.0010g或者质量增加时为止,在
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质量作为计算的依据。
4.2.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灰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2)计算:
A=m2-m1
m×100% …………………………(2)
式中:
A———试样的灰分含量,%;
m2———灰分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4.2.5 允许误差
灰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3%。
4.3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4.3.1 方法提要
一定质量的试样,在(850±20)℃的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以所失去的质量占原试样质量的
百分数表示挥发分含量。实验中如果发现有明显的火星时,则应重做。
4.3.2 仪器
4.3.2.1 瓷坩埚:高40mm,上口直径30mm,底外径18mm,盖外径35mm,槽外径29mm,外槽深
4mm。
4.3.2.2 高温电炉:带有能保持(850±20)℃的调温装置。
4.3.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
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mm~15mm。
4.3.2.4 分析天平,感量0.1mg。
4.3.2.5 秒表或定时钟。
4.3.2.6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未潮解的块状氯化钙或硅胶)。
4.3.3 操作方法
称取经粉碎至全部通过0.25mm(60目)筛子的干燥试样1g(称准至0.1mg),置于已于(850±
20)℃烧至恒重的瓷坩埚中,将坩埚盖好,轻轻振动以使试样铺平,放在坩埚架上。然后,迅速送入事先
加热到850℃的高温电炉中,使坩埚位于热电偶测点的上方或下方,继续加热7min。开始时炉温下
降,但在3min内应恢复到(850±20)℃,如发现有明显火星,则应重做。
最后,取出坩埚置于瓷板上,在空气中冷却5min后,放入干燥器冷却到室温,称重。
4.3.4 结果计算
空气净化用竹炭挥发分含量测定结果按式(3)计算:
V=m1-m2
m1×100% …………………………(3)
式中:
V———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m1———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试样加热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4.3.5 允许误差
挥发分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误差不得超过0.5%。
3GB/T26900—2011
4.4 固定碳含量的测定
4.4.1 方法提要
固定碳含量以经过干燥后的竹炭质量,减去其所含灰分含量及挥发分含量来计算。
4.4.2 仪器
4.4.2.1 灰分测定用仪器,同4.2.2。
4.4
GB-T 26900-2011 空气净化用竹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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