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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60 H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61—2010 钽 铌复合碳化物 Tantalum-niobiumcompositecarbides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掌军、唐德胜、霍红凤、刘振远。 ⅠGB/T26061—2010 钽铌复合碳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钽铌复合碳化物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五氧化二钽(或钽粉)、五氧化二铌碳热还原法制得的钽铌复合碳化物。该产品用于 生产硬质合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49 难熔金属及化合物粉末粒度的测定方法 费氏法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 钽铌化学分析方法 GB/T20508—2006 碳化钽粉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产品按化学成分中的钽铌含量不同分为11个牌号。 3.1.2 产品按费氏平均粒径分为三种级别:A、B、C。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氧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牌号化学成分/% 主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Ta总碳Nb游离碳FeSiAlTiCaKNaN FTNC90/1084.4 ±1.56.7 ±0.29.0 ±1.5 FTNC85/1579.6 ±1.56.9 ±0.213.3 ±1.5 FTNC80/2075.0 ±1.57.2 ±0.217.8 ±1.5 FTNC75/2570.4 ±1.57.4 ±0.222.0 ±1.5 FTNC70/3065.9 ±1.57.7 ±0.226.5 ±1.50.150.100.010.0050.010.0050.0050.0050.02 1GB/T26061—2010 表1(续) 牌号化学成分/% 主含量 杂质含量,不大于 Ta总碳Nb游离碳FeSiAlTiCaKNaN FTNC65/3560.9 ±1.58.0 ±0.231.1 ±1.5 FTNC60/4056.8 ±1.58.2 ±0.235.5 ±1.5 FTNC50/5046.8 ±1.58.7 ±0.244.3 ±1.5 FTNC40/6037.5 ±1.59.2 ±0.253.5 ±1.5 FTNC30/7028.0 ±1.59.7 ±0.262.5 ±1.5 FTNC20/8018.5 ±1.510.2 ±0.271.0 ±1.50.150.100.010.0050.010.0050.0050.0050.02 注:其他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3 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级别 费氏平均粒径/μm 氧含量/% A ≤1.0 ≤0.30 B >1.0~1.5 ≤0.25 C >1.5~3.0 ≤0.20 注:其他级别及其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4 外观质量 产品呈褐色,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产品化学成分中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2006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4.1.2 产品化学成分中游离碳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20508—2006中附录B的规定进行。 4.1.3 产品化学成分中Ta、Nb的仲裁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2GB/T26061—2010 4.1.4 产品化学成分中其他杂质含量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 4.2 费氏平均粒径 产品的费氏平均粒径按GB/T3249的规定进行测定。 4.3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 (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 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级别的合批粉组成,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检验项目 取样与制样方法 要求的章节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按GB/T5314规定进行 3.2 4.1 费氏平均粒径 按GB/T5314规定进行 3.3 4.2 外观质量每批按不小于袋(瓶)数的 20%进行抽检3.4 4.3 5.5 检验结果判定 化学成分、费氏平均粒径或外观质量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按批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袋(瓶)产品应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包装日期。 6.1.2 产品应包装成箱,每箱应注明:GB/T26061—2010 GB/T26061—2010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和牌号、级别; c)批号。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产品用袋或双层盖塑料瓶包装。 6.2.2 产品运输时必须用防雨运输工具。 6.2.3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酸碱气氛之处,严防氧化。产品贮存时间不宜超过一年。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和牌号、级别;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检印; f)本标准编号; g)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级别; c)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 0102 — 16062T / 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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