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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27291-2010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206—2010 代替 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Emission controls and limits for gasoline vapor on bulk gasoline terminals 2010 - 01 - 12 发布 2010 - 07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206—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检测要求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的检测方法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油气泄漏和汽油滴漏检测方法 ......................................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储油库油气排放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表 .............................. 8 I DB11/ 206—201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参考了国际上先进的储油库油气排 放标准和技术,结合国内储油库实际情况,对DB11/ 206—2003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 206—2003。 本标准与DB11/ 20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扩充,规定了检测步骤等内容;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修改,进一步严格规定了油气处理装置排放 限值等内容;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删除了有关固定顶罐等内容。 本标准的第4.1.2、4.3.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修订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维荣、李钢、刘明宇、高原、周玉杰。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 II DB11/ 206—2010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汽油油气排放的控制要求、限值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存储汽油的储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油库油气回收改造项目的设计、验收、环 境影响评价和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对汽油发油平台的要求也适用于柴油发油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01—1988 等长双头螺柱B级 GB/T 6170—2000 1型六角螺母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0950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G/T 20592—2009 钢制管法兰(PN系列) HG/T 20610—2009 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PN系列) 3 术语与定义 3.1 储油库 bulk gasoline terminal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 。 3.2 油气 gasoline vapor 储油库在储存和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3.3 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 K,压力 101.3 kPa) ,排放每立方米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量。 非甲烷总烃用体积表示的浓度是体积浓度,单位是%;用质量表示时的浓度是质量浓度,单位是 3 g/ m 。 1 DB11/ 206—2010 3.4 油气收集系统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用于发油过程中收集油气的系统。 3.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vapor recovery processing equipment 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回收处理的设施。 4 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检测要求 4.1 发油油气排放控制 4.1.1 储油库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处理。 4.1.2 油气收集系统对油罐车罐内产生的气相压力不宜超过 4.5 kPa,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 6.0 kPa。 4.1.3 向汽车油罐车(以下简称“油罐车”)发油时,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接头和油气回收接 头应分别采用与油罐车底部装卸油接口相匹配的自封闭式快速接头,公称直径应为 100 mm。 4.1.4 铁路发油栈桥应采用密闭式油气回收鹤管。系统应有防溢、高液位报警和同时开启或关闭鹤管 与油气回收支管阀门的联控功能。 4.1.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进口和出口应设流量监测系统。流量监测 系统应具备连续测量、数据累计的功能,并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在油气从发油平台直至处理装置出口 整个过程中,不得发生油气泄漏或稀释现。 4.1.6 处理装置的排气管口至少高于地面 4 m,管口应设阻火器。 4.1.7 处理装置应按附录 A 中 A.2 的规定配备满足油气排放浓度检测要求的采样孔和平。 4.1.8 储油库发油系统应采用防溢流控制和静电接地系统。 4.1.9 处理装置排气管上应配备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出口浓度在线检测仪。 4.1.10 油气回收设备应经相关权威机构技术评估合格。 4.2 发油油气排放限值 储油库发油油气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发油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油气体积浓度 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质量浓度 3 底部装油汽油滴漏量 % g/m mL ≤0.05 ≤20 ≤10 4.3 发油油气排放检测要求 4.3.1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周边的油气体积浓度每年应至少检测 2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4.3.2 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质量浓度每年应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4.3.3 储油库应每个月对油气收集系统、处理装置及每个发油装置的密闭性进行 1 次自检,检查出的 泄漏点应在 15 天内修复,并应有检测和维修记录。 2 DB11/ 206—2010 4.3.4 发油装置的密闭性检测方法可采用气体浓度检测仪、气压试验等方式。 4.4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 储存汽油的地上立式油罐应按 GB 50074 的规定设置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 式、机械式楔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4.4.2 内浮顶罐所有密封结构不应有破损,浮盘上所有可开启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都应保持密闭状态。 3 DB11/ 206—201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的检测方法 A.1 安全工作要求 检测时应严格遵守储油库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A.2 采样孔与平台 A.2.1 采样孔应设在处理装置的气体排气管上,见图A.1,采样管外径为6 mm,置入排气管内的采样管 口应为向下30°的斜坡口,其中心点应位于排气管的中心轴上。检测时,样品途经采样管和其他部件进 入收集器的距离不超过300 mm。 1 —— 排放管; 2 —— 接管Φ32×3; 3 —— 法兰 PL25-1.0 RF,见 HG/T 20592—2009; 4 —— 法兰盖 BL25-1.0 RF,见 HG/T 20592—2009; 5 —— 采样管Φ14×2; 6 —— 采样管Φ6×1; 7 —— 阀门; 8 —— 管帽; 9 —— 双头螺柱 M12×65 8.8 级,见 GB/T 901—1988; 10 —— 螺母 M12 8 级,见 GB/T 6170—2000; 11 —— 缠绕垫 D 25-1.6 1221,见 HG/T 20610—2009。 图A.1 采样孔示意图 4 DB11/ 206—2010 A.2.2 采样接头的材质应选用铜、铝、不锈钢等不发生火花和静电的材料。 A.2.3 检测平台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 A.3 采样方法 A.3.1 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检测,应在发油相对集中(有60%以上的装油位发油)时进行。 A.3.2 在1小时采样周期内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等时间间隔采集的样品数不少于3个,取平均 值作为检测结果。 A.3.3 用针筒采样的步骤如下: a) 卸下采样管管口上的帽盖; b) 将硅橡胶管直接套到采样管管口上; c) 打开阀门 5 min; d) 针筒与硅橡胶管的另一端连接,抽取气体; e) 取下针筒并将气体排出; f) 重复上述 d)和 e)步骤三次,然后采集气体样品; g) 采集完毕,关闭阀门,取下硅橡胶管,装好采样管管口上的帽盖。 A.3.4 采样方面的其他要求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A.4 样品分析 样品分析方法按HJ/T 38的规定执行。 A.5 检测记录 在附录C的表C.3上,记录如下信息: a) 每个样品的质量浓度分析结果及平均值; 3 b) 上次检测记录的处理装置进口、出口气体累计流量值(m ); 3 c) 本次检测记录的处理装置进口、出口气体累计流量值(m ); 3 d) 上次检测至本次检测之间的汽油发油总量(m )。 5 DB11/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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