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7—2013
代替GB20581—2006
化
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
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7:
Flammableliquids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
前 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毒性;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81—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易燃液体》。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技术的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81—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ⅠGB30000.7—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易燃液体”,英文名称
修改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seventh:Flammableliq-
uid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
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删除引用文件ISO1516、ISO1523和ISO3680。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将第5章的图1“判定逻辑图”和“指导”作为资料性附录A;
———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表
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
———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
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红松、汪蓉、商贵芹、张敏、张君玺、梁缙、李肖锋、姬洪涛。
本部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20581—2006。
ⅡGB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
1 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易燃液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易燃液体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液体 flammableliquids
闪点不大于93℃的液体。
4 分类标准
4.1 易燃液体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 易燃液体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易燃液体的分类
类别 标准
1 闪点小于23℃且初沸点不大于35℃
2 闪点小于23℃且初沸点大于35℃
3 闪点不小于23℃且不大于60℃
4 闪点大于60℃且不大于93℃
注1:为了某些管理目的,可将闪点范围在55℃~75℃的燃料油、柴油和民用燃料油视为一特定组。
注2:闪点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以
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32节第III部分中L.2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以为了某些
管理目的(例如,运输),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
注3:为了某些管理目的(如,运输),某些黏性易燃液体,如色漆、磁漆、喷漆、清漆、粘合剂和抛光剂可视为一特定组。将这
些液体归类为非易燃液体或考虑将这些液体归类为非易燃液体的决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由主管部门作出。
注4:气溶胶不属于易燃液体。
1GB30000.7—2013
GB 30000.7-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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