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3—2013
代替GB20597—2006
化
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
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
Part23:Carcinogenicity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7—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致癌性》。
本部分与GB20597—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英文名称
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3:Carcinogenicity”;
ⅠGB30000.23—2013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原引用文件,同时增加GB13690和GB/T16483两个
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按照第四版GHS修改了表2的格式;
———按照第四版GHS修改了附录A中的部分内容;
———对第5章内容做了结构性调整;
———增加致癌性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琢、杨菁、马军、刘伟、孙俐、葛晓军、梁缙、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7—2006。
ⅡGB30000.2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致癌性
1 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致癌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致癌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
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 通则
GB/T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致癌物 carcinogen
可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病率的物质或混合物。在实施良好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
肿瘤的物质和混合物,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肿瘤形成机制与人
类无关。将物质或混合物按具有致癌危害分类,是根据物质本身的性质,并不提供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
可能产生的人类致癌风险高低的信息。
4 分类标准
4.1 一般原则
致癌性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 物质分类标准
4.2.1 为了对物质作致癌性分类,应根据证据的充分程度和附加考虑事项(证据权重),将物质划为
两个类别之一,见表1。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针对具体途径的分类。
1GB30000.23—2013
GB 30000.23-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3部分 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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