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80.01
W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01—2010
代替GB18401—2003
国
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Nationalgeneralsafetytechnicalcodefortextileproducts
2011-01-14发布 2011-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本标准与GB18401—2003相
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范围中增加“家用”,删除“使用”、删除“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2章增加1项引用标准GB/T23344;
———婴幼儿的年龄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
———4.1的产品分类由A、B和C类代号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
———表1中B类的pH值由4.0~7.5修改为4.0~8.5;
———表1的脚注a和b的产品明确为“非最终产品”;
———表1的脚注b增加了“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
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表1的脚注c增加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20mg/kg;
———5.2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3增加“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该条注中的80cm改为100cm;
———删除了6.8中的检出限;
———将7.4注的内容纳入条文中;
———附录A增加了A.11、A.12和A.13,A.9修改为“布艺工艺品”;
———调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
———附录C清单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增加了附录D。
本标准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提出要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和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8401—2001,GB18401—2003。
ⅠGB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
要求按有关的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
执行。
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2912.1—
2009,ISO14184.1:1998,MOD)
GB/T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3920—2008,ISO105-X12:2001,
MOD)
GB/T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3922—1995,eqvISO105-E04:1994)
GB/T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5713—1997,eqvISO105-E01:1994)
GB/T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7573—2009,ISO3071:2005,MOD)
GB/T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GB/T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safety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forinfants
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with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1GB18401—2010
3.5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textileproductswithout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
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3种类型: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纱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表1。
表1
项 目 A类 B类 C类
甲醛含量/(mg/kg) ≤ 20 75 300
pH值a4.0~7.5 4.0~8.5 4.0~9.0
染色牢度b/级≥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 无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c/(mg/kg) 禁用
a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
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限量值≤20mg/kg。
5.2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
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3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
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5713执行。
2GB18401—2010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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