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60
X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269.2—2011
部分代替GB15269—1994
雪
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Cigars—Part2:Mark
2011-06-16发布 201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部分的4.1.1、4.1.2、4.1.3、4.1.4、4.1.6、4.1.7、4.1.9、4.2.1、4.2.4、4.2.5、4.2.7和4.3为强
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GB15269《雪茄烟》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第2部分:包装标识;
———第3部分:产品包装、卷制及贮运技术要求;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本部分为GB15269的第2部分。
本部分部分代替GB15269—1994。
本部分与GB15269—1994的相关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试验方法;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分类;
———增加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检验规则。
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44)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川渝中烟工
业公司、北京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辜菊水、李栋、夏永峰、周斌、王以慧、陈再根、曾代龙、杨京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269—1994。
ⅠGB15269.2—2011
雪茄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1 范围
GB15269的本部分规定了雪茄烟包装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雪茄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526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ISO/IEC15420:2000,NEQ)
GB/T15269.1—2010 雪茄烟 第1部分:产品分类和抽样技术要求
GB/T22838.1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卷烟包装和标识
YC/T200 卷烟名称编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5269的本部分。
3.1
警句 warnings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等中英文句子。
3.2
包装标识 mark
包装体上标注的产品标识,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可以用文字、符
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4 要求
4.1 通用条件
4.1.1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1.2 包装标识所用的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
于相应中文。包装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应小于1.8mm;面积较大的包装体上
的字体高度宜适当放大。
4.1.3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即“雪茄烟”或者“雪茄”)和数量(以支计)。
4.1.4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
4.1.4.1 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
4.1.4.2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雪茄烟产品
包装上,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
4.1.4.3 进口雪茄烟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办事机构在
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1GB15269.2—2011
4.1.5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4.1.6 雪茄烟包装体上应标注符合GB12904规定的EAN-13商品条码。
4.1.7 雪茄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品质说明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4.1.8 雪茄烟包装体上宜标注雪茄烟加工方式和型号。
4.1.9 进口雪茄烟应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1)。
4.1.10 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4.2 箱
箱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4.2.1 警句,即“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4.2.2 箱体规格,标识为(长×宽×高)mm或长mm×宽mm×高mm。
4.2.3 烟支规格,标识为烟支长度mm×周长mm;带嘴雪茄烟的长度为含嘴烟支总长。
4.2.4 符合YC/T200要求的雪茄烟名称、符合4.1.4规定的企业的地址。
4.2.5 生产日期,当多种雪茄烟产品混装一箱时,生产日期以最早生产的雪茄烟的生产日期为准。
4.2.6 符合GB/T191、GB/T6388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
4.2.7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雪茄烟,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
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3 条、盒包装体上除应标注4.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警句。
4.3.1 条、盒包装体上标注的警句,内容应是如下两组警句中的一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SMOKINGREDUCESHEALTH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ISHARMFULTOYOUR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SMOKINGEARLYISGOODFORYOURHEALTH
4.3.2 警句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句,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句;盒包装警句应
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警句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采用木质条、盒等形式包装的,可只在条、盒包装
正面下部或右侧标注任一组中英文警句。
4.3.3 警句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纹)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但须用与
底色(纹)有一定颜色差异的直线或框将警句区域清晰划出。商标主图案和其他标识不应进入警语区域
内,经过淡化处理的、不影响警句区域效果的可例外。
4.3.4 警句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Narrow字体;警句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英文
不应大于相应汉字。
4.3.5 警句应轮换使用。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商品条码的雪茄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换
或同时使用4.3.1规定的两组警句。
4.4 支包装体上可以不标注或者只标注部分包装标识,但标注的标识应清晰完整。
1)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进口寄售香烟条包、小包印刷字样规定的通知》(国烟专〔1992〕第33号)等有关规定。
2GB15269.2—2011
GB 15269.2-2011 雪茄烟 第2部分 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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