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20 F 50 天 DB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487—20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 制度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ty Using Radioisotope and Radiation Generator 2013 - 07 - 01 发布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487—201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要求 .............................................................................. 2 6 参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格式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类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编制管理制度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 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编制管理制度依据的相关标准 ...................................... 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不同放射工作场所编制管理制度的特殊要求 .......................... 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管理制度的格式 ................................................. 12 I DB12/T 487—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天津市公安局治 安管理总队和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商迎庆、赵锋、汪莹、刘之强、赵健、张继勉、陈永生、彭超、程海升、高建 政、贾增恒、马行空、郑万斌、李小娟。 II DB12/T 487—20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建立相关制度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 具体内容和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75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性同位素 radioactive isotope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的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3.2 射线装置 radiation generator 使用电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装置,包括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和X射线机等。 3.3 (辐射)源(radiation)source 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对于本标准的应用而 言,位于同一场所或厂址的复杂设施或多个装置均可视为一个单一的源。具体包括: 1 DB12/T 487—2013 a)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 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 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 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4 潜在照射 potential exposure 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种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 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 3.5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 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6 公众照射 public exposure 公众成员所受的辐射源照射,包括获准的源和实践所产生的照射和在干预情况下受到的照射,但不 包括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当地正常天然本底辐射的照射。 3.7 密封源 sealed source 密封在包壳里的或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并呈固体形态的放射性物质。密封源的包壳或覆盖层应具 有足够的强度,使源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磨损条件下,以及在预计的事件条件下,均能保持密封性能, 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8 非密封源 unsealed source 不满足密封源定义中所列条件的源。 4 总则 4.1 在发展利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同时,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及有关公众的辐射安全与健康, 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2 涉源单位可根据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场所的分类和具体应用情况建立不同内容的管理 制度。放射工作场所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三个级别,见附录 A 和附录 B。 5 要求 2 DB12/T 487—2013 5.1 主要原则 5.1.1 所编制的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参见附录 C 和附录 D。 5.1.2 所编制的管理制度应与其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适应,且具有可操作性。 5.1.3 本标准对所编制的管理制度的框架作了统一规定,编制单位可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章节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个单位使用多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应分别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 5.1.4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情况按照附录 A 的分类和附录 B 的分级编写 管理制度。 5.2 主要框架 5.2.1 编制目的 应简述编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目的。 5.2.2 编制依据 应列出与本单位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 术规范等。 5.2.3 适用范围 说明所编制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参考规范性附录A和附录B。 5.2.4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明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相应的职责以及涉源单位管理机构成员和政府相 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等。 5.2.5 主要内容 a)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程序,具体内容应符合 GB 11930、GB 18871、GBZ 130 和 GBZ 179 的规定; b) 治安防范措施要求应符合 GA 1002 的规定; c) 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 d) 自主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e)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定期培训和定期体检); f) 放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见附录 E 相关条款的要求); g) 使用场所、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自主监测和监督监测,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措施; h) 相应的档案及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等; i) 落实上述工作内容的管理表格和原始记录等; j) 在编制管理制度时,还应包括不同放射工作场所的特殊要求(见附录 E 的相关内容)。 5.2.6 应急预案的要求 3 DB12/T 487—2013 针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和可能引起人员辐射损伤等情形,编 制本单位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报告、处置、应急演练计划等。具体内容应符合WS/T 328和附录E 中相应场所的要求。 6 参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格式 编制管理制度主要参考的法律和法规参见附录C。主要参考的标准参见附录B。编制管理制度的格式 见附录F。 4 DB12/T 487—2013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分类见表A.1。 表A.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分类 场所类别 适用范围 举例 9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 4×10 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 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 A类 γ射线辐照加工场所 γ射线辐照加工设施。 放射治疗场所 使用γ刀、钴-60 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的设施 使用或贮存单个放射性活度大于 3.7× 油田测井、放射源库、放射性废物库、γ射线探伤设施。 10 10 Bq 密封源场所 非医用加速器场所 使用电子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回旋加速器、辐照加速器的 设施。 7 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9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在 2×10 Bq~4×10 Bq 之间的核医学诊疗 125 * 131 场所(包括: I 粒子植入治疗 、 I 治疗、 PET-CT、ECT、SPECT)、 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 8 使用或贮存放射性活度在 3.7×10 Bq~ 科研、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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