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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195 Y88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263—2012 石雕石刻制品 2012 - 07 - 23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0 - 20 实施 发 布 DB35/T 1263—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惠安县石雕石材同业公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惠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惠安县石雕石材同业公会、惠安雕刻艺术研究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福建豪翔园林建设集团、福建磊艺石业有限公司、福建共荣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建鼎立雕刻艺术有限公司、福建日晟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泉州大唐石刻有限公司、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文、连凤清、陈玉桂、蒋细宗、李肖男。 I DB35/T 1263—2012 石雕石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雕石刻制品的术语和定义、等级与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石材雕刻加工的石雕石刻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9966.6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6部分:耐酸性试验方法 GB/T 13890 天然石材术语 GB/T 24264 饰面石材用胶粘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89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雕石刻制品 指用各种天然石质材料雕刻而成的产品。 3.2 圆雕 可供各个方向观看的立体雕刻品。 3.3 浮雕 图样突出于石料表面,利用透视规律对形体进行一定比例空间压缩的石雕石刻制品。根据不同突出 的高度,可分为高、中、低浮雕。 3.4 沉雕 1 DB35/T 1263—2012 图样低于相对平整的平面上,向下雕凿的石雕石刻制品(含阴刻和线刻)。 3.5 透雕 采用镂空、穿透的手法制作的石雕石刻制品。 3.6 影雕 在磨光的深色石材表面,凿绘出粗细、疏密不同的微点,组合成不同色调、层次的图像。 3.7 彩石镶拼雕 由二种以上颜色的石材拼镶或嵌入雕刻而成的石雕石刻制品。 3.8 图样 制作雕刻的图纸或模型。 3.9 光面 表面光滑,具有光泽的加工面(镜面、哑光面等)。 3.10 细面 表面细腻无光泽的加工面(机切面、磨砂面等)。 3.11 麻面 在相对平整的石材表面上,再次匀整加工的面(荔枝面、龙眼面、剁斧面、火烧面、水洗面、砂粒 面等)。 3.12 粗面 采用各种加工方法制作的糙面(劈开面、磨菇面、菠萝面等)。 3.13 高度 2 DB35/T 1263—2012 石雕石刻制品常规摆放外形上下最大垂直距离。 3.14 宽度 石雕石刻制品常规摆放外形左右最大水平距离。 3.15 厚度 石雕石刻制品常规摆放外形前后最大水平距离。 4 等级与分类 4.1 按石雕石刻制品的外观质量分为 A 级和 B 级。 4.2 按工艺类型分为:圆雕、浮雕、沉雕、透雕、影雕、彩石镶拼雕。 4.3 按表面肌理分为:光面、细面、麻面、粗面。 4.4 按外形尺寸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各种类型应符合表 1 中体积、三维尺寸或 表面雕刻面积的其中一项要求。 表 1 外形尺寸 类 型 体积、三维尺寸 表面雕刻面积 特大型 V>30m³,三维中其中一维≥10m S>200 ㎡ 大型 10m³<V≤30m³,三维中其中一维>6m 100 ㎡<S≤200 ㎡ 中型 2m³<V≤10m³,三维中其中一维>2m 10 ㎡<S≤100 ㎡ 小型 0.05m³<V≤2m³ 0.5 ㎡<S≤10 ㎡ 微型 V≤0.05m³ S≤0.5 ㎡ 注:V为石雕的体积;S为石雕表面积。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原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5.1.2 产品允许技术性粘接,所用胶粘剂应符合 GB/T 24264 的规定。 5.2 尺寸允许偏差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3 DB35/T 1263—2012 表 2 尺寸允许偏差 类 型 A 级(%) B 级(%) ±0.8 ±1.5 ±1.0 ±2.0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5.3 外观质量 5.3.1 外观质量要求 产品的外观质量等级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目 A级 B级 特征明确、形似、无残留的机切割痕迹、无影响外 形似、无明显影响外观缺陷、无明显机切割 观缺陷,符合图样要求 痕迹、符合图样要求 平顺度 手触顺畅 视觉顺畅 裂纹 不允许 色斑 主要部位不允许 外形要求 色差 5.4 外观质量 主要部位不允许,每个立面限一处且长度不 大于单体三维尺寸的 4% 主要部位不明显,其他部位不影响外观,天然纹理 材料例外 不明显影响整体外观 不明显影响外观效果,天然纹理材料例外 色线 不允许,天然纹理材料例外 主要部位不允许,天然纹理材料例外 凹坑 不允许 主要部位不允许,其他部位不明显影响外观 棱角缺陷 不允许 主要部位不允许,其他部位不明显影响外观 力学性能 具有承重作用的产品,应符合力学性能设计的要求。 5.5 耐酸性能 室外使用的产品,原料经二氧化硫气体腐蚀后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耐酸性能 项目 镜向光泽度下降率 表面特征变化 5.6 4 放射性核素 要求 % ≤20 不得出现明显的坑窝和锈斑 DB35/T 1263—2012 室内摆设、装饰用的产品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GB 6566 中规定的A类装饰材料指标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材质 材质按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 6.2 尺寸允许偏差 用能够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分别测量石雕石刻制品的高度、宽度、厚度尺寸,计算测量值 与标称值的偏差。 6.3 外观质量 6.3.1 外形检验 在能够观看到产品全貌的最近距离处,目测外形质量。 6.3.2 裂纹、色斑检验 在距离产品1.5米处目测。 6.3.3 粘接缝检验 采用手触、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6.4 耐酸性能 耐酸性能按GB/T 9966.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5 放射性核素 按GB 65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5.2、5.3的规定逐项进行。 7.1.2 组批 同一材质、工艺、规格尺寸、等级为一批,单一产品独立成批。 7.1.3 抽样 产品为全数检验。 7.1.4 判定 5 DB35/T 1263—2012 单件产品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该等级。否则判定该批不符 合该等级。 7.2 型式检验 7.2.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条款5的要求。 7.2.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厂投产; b)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c)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 7.2.3 组批 同出厂检验。 7.2.4 抽样 产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项目为全数检验,其余项目的样品从检验批的材料中随机抽取并制取双倍 的样品。 7.2.5 判定 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条款5相应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耐酸性能、放射性核素有一项不符 合条款5相应要求时,利用备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以上项目合格; 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8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号、出厂日期、厂名、厂址和堆码重量极 限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 包装、运输与贮存 9.1 包装时按石雕石刻制品的规格、等级、品种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 9.2 产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吊,防止重甩、碰撞、滚摔和污染。 9.3 产品应贮存在无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保证产品完整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DB35/T 1263-2012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石雕石刻制品 DB35/T 1263—2012 * 2012 年 9 月第一版 2012 年 9 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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