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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78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519—2015 燃气工业锅炉房安全规范 Safety Rules for industrial gas boiler room 2015 - 11 - 09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2 - 09 实施 发 布 DB35/T 1519—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安全基本要求 ...................................................................... 1 5 锅炉房安全管理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燃气工业锅炉房检查记录 .......................................... 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记录 ............................................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交接班记录 ..................................................... 1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燃气工业锅炉运行故障记录 ....................................... 1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燃气工业锅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表 ................................. 1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燃气工业锅炉常见停炉保养记录 ................................... 1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水(介)质化验记录 ............................................. 15 I DB35/T 151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莆田分院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莆田分院、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莆田分院、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福建省轻工业安装公司、莆田市嘉能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莆田龙泉锅炉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维澄、邱文焕、罗鸣、林上青、吴杰、许朝雄、祁明燕、郑鸿秋、蔡丽霞、 陈锦斌、谢建煌。 II DB35/T 1519—2015 燃气工业锅炉房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业锅炉房安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环保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TSG G0001所规定范围内以燃气为燃料的额定压力小于3.8 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工业锅炉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物排放标准 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填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SY 650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3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燃气工业锅炉 Gas industrial boiler 以燃气为燃料的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3.2 燃气工业锅炉房 Gas industrial boiler room 设计装有燃气工业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以下简称锅炉房) 4 安全基本要求 4.1 锅炉房布置基本要求 1 DB35/T 1519—2015 4.1.1 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的锅炉房内,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 TSG G0001、GB 50016、GB 50028 和 GB 50041 的有关规定。 4.1.2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 于 0.75 的气体燃料。 4.1.3 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宜设置在单独 的建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地下建 构筑物内。 4.1.4 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坪,应防滑、防积水,且无台阶等影响操作的障碍物。锅炉 房内管道架设和布置应不影响通行和操作。 4.1.5 锅炉房应有足够通风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锅炉房应设事故 排风系统,送、排风口的设置位置应能保证可燃气体顺利排除。 4.1.6 锅炉房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的抗爆性能及合理泄爆能力。锅炉房与其他车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 洞口的防火墙。 4.1.7 燃气锅炉房内不宜同时安装燃烧固体燃料的锅炉。 4.1.8 安装在各楼层的锅炉,基础应有足够强度。 4.2 燃气管道系统设施布置基本要求 4.2.1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用低压和中压系统,不宜采用高压系统。 4.2.2 锅炉房燃气质量要求、贮配、净化、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2.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道;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可采用双母管道。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 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 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4.2.4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若输送相对密度小于 0.75 的燃气管道,应装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 若输送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4.2.5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配变电室、电缆沟、通风沟、风道、烟道和有 腐蚀介质的场所。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阻燃材料填实。 4.2.6 每台锅炉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台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设关 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2 个电磁阀,在两阀之间的燃气管道上设置放散管和放散阀组成安全切断系统。 4.2.7 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母管上的关闭阀后或燃烧器的关闭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关闭阀。 4.2.8 锅炉房进气管总切断阀前、燃气母管的未端、管道和设备最高点、燃烧器前两切断阀之间管段、 系统中其他需要考虑放散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放散管,且能满足将管道内残余的燃气吹扫干净的要求。放 散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4.2.9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 10~20 倍,吹 扫时间可采用 15 min~20 min。 4.2.10 锅炉房燃气管道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4.2.11 锅炉房内热力管道、锅炉本体和室内烟囱、烟道、排污管应保温,其表面温度不宜超过 50 ℃。 4.3 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及其联锁控制装置基本要求 4.3.1 燃气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装设场所和位置应符合 GB 50028 规定,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 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联锁。燃气气体浓度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4.3.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符合 SY 6503 规定,燃气气体浓度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及配套的联锁 切断气源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2 DB35/T 1519—2015 4.4 防静电、防雷及消防设施基本要求 4.4.1 燃气管道要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0 Ω, 每年应至少测试一次。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 0.03 Ω,半年至少应测试一次。 4.4.2 烟囱、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附近应设避雷针。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 10 Ω,每年应至少测试一次。 4.4.3 锅炉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4.4 锅炉房为独立建筑物,并与周围建筑物满足防火距离时,锅炉房内可只设置有效的灭火器和消 火栓;锅炉房为非独立建筑物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且应设置多套雨淋阀。 4.4.5 锅炉房内设备要选用防爆型。配套消防等设施应符合 GB 50058 的要求。 4.5 照明与电气线路基本要求 4.5.1 4.5.2 4.5.3 5 锅炉房内的电气线路、照明、电控柜等应符合 GB 50058 规定。 2 锅炉房内仪表、电气专用电缆应选用带隔氧层的耐火阻燃铜心电缆,最小截面不小于 1.5 mm 。 锅炉房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干燥的地方,如较潮湿的,电气开关应架设高处并密闭。 锅炉房安全管理 5.1 作业人员要求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效证上岗,按章作业。 5.2 锅炉房管理规章制度 5.2.1 岗位责任制 5.2.1.1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要求配足人员,明确锅炉安全管理 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 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5.2.1.2 各项岗位职责应严格执行,不准随意离岗脱岗,严禁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 5.2.1.3 注意检查锅炉及辅助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 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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