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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20 C 8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T657—2016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Fire saftey standards of large petrochemical entetprise 2016 - 09 - 27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657 — 2016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2 5 平面布置 .......................................................................... 3 6 消防设施 .......................................................................... 6 7 消防安全管理 ...................................................................... 6 I DB12/T 657 — 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以革、闫家伟、宋卫峰、周靖轩、王颖、任文兴、郁从珍、刘呈江、王玉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2/T 657 — 2016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及石油化工园区的区域规划、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配置、消防队 站配置及消防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及石油化工园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及企业消防安 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DB12/T 446-2011 天津市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化工园区 Petrochemical area 由多个石油化工企业按产业规划集中布置而形成的园区。 3.2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年加工能力20万T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企业; ----年加工能力500万T及以上的炼油企业; ----年生产能力20万T及以上的合成纤维企业; ----年生产能力6万T及以上的合成橡胶企业; ----年生产能力60万T及以上的乙烯企业; ----年生产能力10万T及以上的基本有机原料企业; ----收发和储存石油化工类液体总量大于100000m³的企业。 1 DB12/T 657 — 2016 3.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设施组成的区域。 3.4 储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5 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6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city fire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 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 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4 基本规定 4.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及石油化工园区建设、设计、施工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4.2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及石油化工园区的区域规划应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4.3 石油化工企业宜统一布置在石油化工园区。 4.4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储存区。 4.5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不应通过储存区。 4.6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及储存区应设置事故污水罐或事故污水池并满足消防废水储存要求。 4.7 石油化工园区应根据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特点、企业间的物流关系,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集中 规划布置成园区管理、公用工程、生产企业、仓储设施、废物处理等不同的功能区。 4.8 非园区的公路、铁路线及通航河道不宜穿越石油化工园区。 4.9 园区内的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石油化工企业、仓储设施、废物处理场所的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0 大型石油化工储存企业在进行规划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 多发区域,同时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4.11 企业附属的大型储罐,应结合企业主体进行统一规划,并应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防火设计要求。 2 DB12/T 657 — 2016 5 平面布置 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 5.1.1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 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b)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c)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d) 宜远离噪声场所; e)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2 厂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厂内主干道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b) 工艺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量)不小于 60000m³ 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 于 60000m³ 的 2 个或 2 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且应沿环形消防车道较长一边设 置应急集结场地,应急集结场地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9 m。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 消防车道,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8 m×18 m。 5.1.3 厂际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交通、 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 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b)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c)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 d)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e)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 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f)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 设置巡检道路; g) 厂际管道与相邻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DB12/T 657 — 2016 表1 厂际管道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m) 相邻设施 防火间距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管道中 液化烃管道(管道中心) 心)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埋地敷设 地上架空 15 25 30 40 10 20 20 30 路线 铁路用地范围边 线外 3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铁路用地范围边 线外 3m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企业铁 铁路用地范围边 铁路用地范围边 路线 线外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线外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厂外公 高速公 路 路、一 公路用地范围边 线外 3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公路用地范围边 线外 3m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其他公 公路用地范围边 公路用地范围边 路 线外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线外 埋地敷设间距的 1.5 倍 5 8 5 8 5 1 倍杆高 5 1 倍杆高 10 15 10 15 居民区、村庄、 公共福利设施 工矿企业(围墙 或用地边界) 国家铁 厂外铁 路线 级公路 市 政 重 力 流 管 道、暗沟(渠) 架空电力、通信 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 岸边 5.2 石油化工园区总平面布置 5.2.1 园区内的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石油化工企业、仓储设施、废物处理场所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DB12/T 657 — 2016 5.2.2 园区的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7 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m,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 5.2.3 石油化工园区内公用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布置在园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及公用设施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b) 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园区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地上架空的管道(中心)与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 倍杆高; c) 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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