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备案号:56042-2017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420—2017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Low-carbon Building Operation 2017 - 06 - 29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420—2017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评价指标体系 ...................................................................... 2 6 计算方法 .......................................................................... 3 7 评价方法 ..........................................................................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取值 ......................................... 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报告书格式 ................................. 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报告编写指南 ............................... 12 I DB11/T 1420—2017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震、王晓涛、高彩凤、李怀、赵宝、韩建军、吴剑林、张时聪。 II DB11/T 1420—2017 引 言 为提高北京市建筑碳排放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在运行中的节能环保,规范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评价 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部分使用建筑的真实碳排放数据进行 评分,注重评价过程的透明性和客观性;定性评价部分对建筑运行中所采用的减碳措施进行评分,注重 发挥评价系统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对于建筑运行阶段无法控制或改变的内容,减轻其得分权重或不进行 评价,体现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同时简化了评价难度,降低了评价成本。 III DB11/T 1420—2017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阶段的低碳建筑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竣工验收处于运行阶段的低碳民用建筑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1161-2016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碳建筑 low-carbon building 通过使用高性能的建筑设备和设施,鼓励低碳行为,开展低碳管理,增加碳汇,降低能源和物质消 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 3.2 活动水平 activity level 量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 购入的电量等。 3.3 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Baseline 根据北京市民用建筑碳排放统计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被评价建筑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单 位是 kgCO2/m2·a。 3.4 建筑实际碳排放强度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1 DB11/T 1420—2017 将被评价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乘以相应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出的被评价建筑年单位面积碳排放强 度,单位kgCO2/m2·a。 4 基本要求 本标准仅针对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进行评价,不考虑建筑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如生产、运输、建 造、改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已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住宅、办公、商业和酒店建筑。 本标准应以民用建筑单体为评价对象。评价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被评价建筑 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指标进行评价。 本标准碳排放评价范围包括为被评价建筑服务的供暖、供冷、照明、生活热水等系统能耗产生的二 氧化碳排放。 被评价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2 a)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 ; b) 70%以上建筑面积有供暖设施; c) 办公建筑使用率超过 60%;其它各类建筑应能证明其超过 60%的面积已经投入正常使用; d) 每周使用时间超过 40 小时; e) 居住建筑户入住率达到 70%以上。 5 评价指标体系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技术指标体系包含碳排放强度、节能、绿化及管理措施四项准则层内容,16 项指标层内容。详见表 1。 表1 低碳建筑(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准则层 指标层 分值 碳排放强度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 70 能耗分项计量 2 围护结构可开启面积比 2 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 2 照明功率密度值 2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 照明节能 2 电梯节能 2 余热废热利用 2 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 2 绿化方式 2 绿化面积占比 2 能源资源绩效管理 2 碳排放工作专人管理 2 能耗、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分析 2 低碳宣传活动 2 节能 绿化 管理 2 DB11/T 1420—2017 6 计算方法 6.1 公共建筑 6.1.1 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 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应按照式(1)计算: Eb = E1 + E2 ……………………………………………………………………………………… (1) 式中: Eb—— 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平米每年(kg CO2/m2·a); E1—— 由建筑供暖导致的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平米每年(kg CO2/m2·a); E2—— 由供暖外的各类能源消耗所导致的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平米每年(kg CO2/m2·a) 。 在本评价方法中,建筑的供暖基准碳排放强度E1见表2;除供暖外其他能源消耗导致的综合基准碳 排放强度E2取值见表3。 注1:供暖基准碳排放强度是由供暖源侧能源消耗指标乘以相应能源形式的碳排放因子计算得到。供暖能源消耗指 标及除供暖外能源消耗指标参照 GB/T 51161-2016《民用建筑能耗标准》执行,基准碳排放强度由能源消耗指标乘以相 应能源的碳排放因子获得。 注2:根据 GB/T 51161-2016《民用建筑能耗标准》,A 类公共建筑是指体量相对较小,建筑物进深浅,自然通风,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多采用分体空调、多联机等分散式或半集中式空调系统形式满足冷热需求,单位面积能耗相对较低 的一类建筑;B 类公共建筑是指体量较大,外窗一般不能开启,难以通过自然通风及自然采光满足室内环境需求,多采 用集中式空调系统和机械通风方式满足室内需求的建筑。 表2 供暖基准碳排放强度 供暖基准碳排放强度 kgCO2/m2·a 供暖方式 区域集中供暖 小区集中供暖 分栋分户供暖 燃煤供暖 21 37 -- 天然气供暖 19 22 19 表3 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除供暖外) 建筑类别 办公 宾馆酒店 商场建筑 基准碳排放强度 kgCO2/m2·a A 类建筑 B 类建筑 党政机关办公建筑 58 74 商业办公建筑 69 85 三星级及以下 72 103 四星级 88 124 五星级 103 155 百货商店 82 144 购物中心 82 180 超市 113 175 6.1.1.1 混合功能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 3 DB11/T 1420—2017 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满足以下原则:适评业态的面积之和占总面积比例大于 70%,并且此 适评业态可进行单独计量确定相关排放数值。在评价时,应按照式(2)计算: = a1× + a2× + a3× ………………………………………………(2) + ... + an× 式中: —— 混合功能建筑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平米每年(kg CO2/m2·a) ; ai—— 第 i 种业态的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a i 1 ; —— 第 i 种业态的基准碳排放强度,各业态计算方法参照式(1) 。 6.1.1.2 特殊功能区域 特殊功能区域是指服务功能与建筑主体功能区域不一致,且碳排放水平与所在建筑主体功能区域差 别较大的区域,如数据中心、健身房、游泳池、餐饮、洗浴等区域。对于特殊功能区域,如果能够提供 证明材料,对这些特殊功能区域能源消耗单独计量,可将该部分的碳排放从该建筑的总碳排放中扣减, 面积也应相应减去。 6.1.2 实际碳排放强度 建筑运行期间的实际碳排放包含建筑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所产生直接碳排放和电力消耗隐含的间 接碳排放。采用基于活动水平和碳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进行核算,即式(3) 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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