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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R09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212—201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8 - 05 - 17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37/T 321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琼辉、姜良、郝勇、张兆强、张耀镇、姜迪、苗子伦。 I DB37/T 3212—2018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 系通则》及山东省地方标准《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结合交通 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 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 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212—201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 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流程及要求、隐患排查的效果、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T 18344—2016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JT/T 1018—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DB/37 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 《公路水路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任务目标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范,编制隐患排 查清单,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2 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逐级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推进落实各 项工作职责、任务目标。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 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4.2.1 领导小组至少包括以下人员: 1 DB37/T 3212—2018 组 长:企业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负责人 成 员:各相关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4.2.2 工作小组包括以下人员: 组 长:分管安全负责人 成 员:相关职能部室一岗双责人员、基层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运调度 人员、班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4.3 职责 4.3.1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制定和运行,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有效; 明确涉及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与责任; 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 负责本实施指南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4.3.2 分管安全负责人职责 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控制措 施和持续改进的组织管理,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过程 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监督落实 的组织实施。 4.3.3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汇总、评估,监督各基层单位落实 隐患整改措施,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汇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进展情况;并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核等工作。 4.3.4 各职能部门职责 各职能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 整改落实、控制措施的审核、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4.3.5 各基层单位职责 4.3.5.1 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运行有效; 明确本单位班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班组、岗位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掌握本单位涉及的风险分 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从业人员通报;负责组织一般事故隐 患的评估、整改和验证等工作。 4.3.5.2 组织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负责对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整改落实。 2 DB37/T 3212—2018 4.3.6 各班组、岗位职责 4.3.6.1 各班组、岗位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活动的实施、确保隐患排查活动涉及各区域、场 所、岗位、作业活动风险得到全面控制。 4.3.6.2 各岗位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隐患排查,及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 4.4 全员培训 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 训,使其掌握本单位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的要求、隐患治理、隐患治理验收等工作方法及流程,并 保留培训记录。 4.5 奖惩考核 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体系运行考核奖惩制度,或在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 容,明确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挂钩。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 故隐患。 5.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3 重大事故隐患 5.1.3.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 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3.2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整改难度大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查的隐患;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认定的; ——其他有明确规定的。 5.1.3.3 以下情形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按照 GB 50156 的要求,违反加油(气)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筑物安全间距的; ——其他情形。 5.2 隐患分类 3 DB37/T 3212—2018 5.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营运生产、车 辆检修、加油(气) 、保安人员等各工种的作业行为;公交车辆、公交车辆检修设备、加油(气)设备、 供配电设施等设备设施;公交停车场、车辆检修区、办公区等场所环境;公交营运车辆通行环境;消防 及应急设施;现场其他方面。 5.2.3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生产经营单位资 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 6 工作流程及要求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 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编制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行业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 ——其他情形。 6.1.3 评审修订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排查项目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有下列情形时, 应对排查项目进行修订: ——颁布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重新修订的; ——使用的设备、设施或现场作业环境等发生改变的; ——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险有害因素; ——其他情况。 6.1.4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 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名称;排查内容包括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各类管控措施;排查方法和周期由各组织级 别根据排查类型和排查周期确定。 (附录 A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4 DB37/T 3212—2018 6.1.5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类隐患名称;排查内容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 检查、应急管理;排查方法和周期由各组织级别根据排查类型和排查周期确定。(附录 B 基础管理类隐 患排查治理清单) 6.2 制定排查计划 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 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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