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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01 B 04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T 1616—2019 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通则 General guideline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19-03-27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616—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核算原则和流程 .................................................................... 3 5 功能单位 .......................................................................... 4 6 核算边界 .......................................................................... 4 7 分配 .............................................................................. 5 8 数据收集 .......................................................................... 5 9 排放量核算 ........................................................................ 7 10 核算报告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CH4 和 N2O 全球变暖潜势........................................... 10 I DB11/T 161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低碳农业协会、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畜牧总站、北京市土肥工作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繁、马文林、张哲瑜、吴淑勋、任康、于跃跃、史文清、杨军香、朱法江、 王宇。 II DB11/T 1616—2019 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原则和流程、功能单位、核算边界、分配、数 据收集、排放量核算、核算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 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44—2008 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产品 agricultural products 指来源于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取的植物和动物等初级农产品及其它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 品。 3.2 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特定时段内农产品生产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三种温室气体,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3.3 农产品系统 product system 具有一种或多种特定功能,并能模拟农产品部分生命周期的单元过程的集合。 3.4 功能单位 functional unit 对农产品系统性能进行量化的基准单位。 1 DB11/T 1616—2019 3.5 分配 allocation 将农产品系统中的输入和输出划分到该产品系统及相关一个或更多的其他产品系统中。 3.6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输入与输出量表征值。 注:如农作物的种植面积、牲畜的年饲养量、饲料和肥料用量等。 3.7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某种温室气体在单位活动数据下的排放量。 3.8 系统边界 system boundary 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范围。 3.9 部分生命周期 partial life cycle 从原料进入农产品生产区到所生产产品离开生产区的阶段,不包括原料生产和农产品使用、报废处 置阶段。 3.10 燃料燃烧排放 fuel combustion emission 农业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燃煤、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11 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动物肠道发酵、粪便管理、种植施肥和废弃物处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 土壤有机碳库储量的变化。 3.12 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emission from purchased electricity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购入电力所对应的区域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13 外供电力和热力的扣除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exported electricity and heat 外供的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区域电力和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14 外供沼气的扣除 reducing emission from exported biogas 外供并利用的沼气所对应的二氧化碳当量值。 2 DB11/T 1616—2019 3.15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CO2e)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GB/T 32150—2015,定义3.16] 3.16 输入 input 进入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和能量。 3.17 输出 output 离开一个单元过程的产品、物质或能量。 3.18 共生产品 co-product 同一单元过程或产品系统中产出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 [GB/T 24044—2008,定义3.10] 3.19 开环 open loop 开环是指农产品生产废弃物不返回到原生产流程,而是经过其它的工艺进行处理或处置。 注:如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外销。 3.20 闭环 closed loop 闭环是指农产品生产废弃物经收集、处理后,重新返回原生产流程,用于生产新产品。 注:如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用于养殖场种植体系。 3.21 土壤有机碳库 soil organic carbon pools 30cm厚度耕层土壤中的有机碳储量。 3.22 全球变暖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度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度影响相关联 的系数。 [GB/T 32150—2015,定义3.15]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中CH4和N2O的增温潜势值采用IPCC公布的最新值。历次IPCC评估报告中CH4和N2O的全 球变暖潜势推荐参考值,参见0附录A。 4 核算原则和流程 3 DB11/T 1616—2019 4.1 核算原则 核算宜遵循如下原则: a) 相关性:应选择适合核算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源和方法; b) 完整性:应包括相关的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和存储; c) 一致性:应能够对有关农产品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d) 准确性:应减少偏见和不确定性; e) 透明性:应发布适用的农产品温室气体信息,使目标用户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做出决策。 4.2 核算流程 核算流程如下: a) 确定核算目的,宜明确: 1) 核算意图; 2) 核算理由; 3) 核算结果提供对象; 4) 是否向公众发布。 b) 确定功能单位和核算边界; c) 确定分配要求与方法; d) 核算各类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具体包括: 1) 识别排放源; 2) 选择核算方法; 3) 选择与收集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4) 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e) 撰写报告。 5 功能单位 功能单位应与核算的目的和范围保持一致。 6 核算边界 6.1 系统边界 6.1.1 农产品温室气体气体排放核算宜采用部分生命周期核算方法。 6.1.2 农产品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外供电 力和热力的扣除、外供沼气的扣除,并以功能单位计量农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 6.1.3 燃料消耗量、购入电力应包括被核算农产品生产过程所消耗的能源量,不宜包括用于其他活动 过程的能源消耗。 6.1.4 沼气、电力和热力外供第三方利用,对应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从农产品生产过程发生的二氧化碳 当量中扣除。 6.1.5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应单独核算并在报告中给予说明,但不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6.1.6 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确定实际核算温室气体种类。 4 DB11/T 1616—2019 6.2 时间边界 6.2.1 温室气体排放量随生产过程不同阶段发生变化,收集数据的时间长度应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生 产过程。 6.2.2 对连续进行生产的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宜持续一年。 6.2.3 若农产品生产有特定时间要求(如:季节性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需包含与该产品生产有 关的特定时期。 7 分配 7.1 分配原则 7.1.1 应尽量避免分配,对生产一种农产品的系统,不需要进行分配。 7.1.2 对生产两种或多种产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分配: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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