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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7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1961—2019 小型气象无人机外场作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ield operation of the small scale meteorological UAV 2019 - 05 - 31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6 - 30 实施 发 布 — DB45/T 1961 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作业安全技术准备 .................................................................. 2 4 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 3 5 作业安全实施 ...................................................................... 4 6 作业后检查与总结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飞行气象条件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无人机飞行应急预案 .............................................. 7 I — DB45/T 1961 2019 II — DB45/T 1961 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瑞升、李晓征、孙明、刘志平、张利辉、孙涵、吴朝晖。 III — DB45/T 1961 2019 小型气象无人机外场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气象无人机外场作业安全技术准备、作业安全保障措施、作业安全实施、作业后 检查与总结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起飞重量不超过25 kg,巡航速度在200 km/h以下的固定翼无人机为飞行平台,开展 的气象相关飞行作业活动。气象业务用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无人飞艇及 其他无人飞行器开展相关作业等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无人机 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 式。 一种由动力驱动、机上无人驾驶、可重复使用的航空器,具有遥控、半自主、自主三种飞行控制方 —2016,定义3.1] [DB45/T 1361 2.2 小型气象无人机 small scale meteorological UAV 起飞重量小于25 kg,巡航速度200 km/h以下, 可以执行大气探测、生态遥感、灾害监测和科学试验 等气象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2.3 飞控系统 flight control system 全称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是集成了飞行稳定控制、导航和任务控制等功能,以航空器为被控对象的 控制系统。 2.4 测控系统 measur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统。 全称遥测控制系统,是依据被控对象的检测结果,按照人们预期目标对被控对象实施控制的一种系 2.5 空域 airspace 1 — 根据飞行任务的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的三维空间。 DB45/T 1961 2019 2.6 飞行气象条件 flight weather condition 能够保证完成不同飞行任务最低要求的气象条件。 2.7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针对飞行中可能遇到的突发事件,如无人机故障、失联、失控、气象条件突变及人员意外等情况而 事先拟定的应急管理、操作、救援等措施的计划。 2.8 航线 route 规划给无人机使用的空中路径。 2.9 航迹 flight track 无人机在空中形成的飞行轨迹。 3 作业安全技术准备 3.1 资料收集 3.1.1 图件收集 收集拟作业区域具有地理坐标和高程信息的地形图或数字影像图。 3.1.2 气象资料 3.1.2.1 收集拟作业区域在拟作业时间段的温度、湿度、大气压、风向、风速和主要天气现象等气候 背景资料。 3.1.2.2 收集了解拟作业区域在拟作业时间段的天气预报。 3.2 作业场地勘察 3.2.1 起降场地选取 根据机型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和海拔的影响,选取净空条件符合要求的起降场地。 3.2.2 电磁环境调查 将使用的电子设备在拟开展作业的现场进行开机测试,检验是否符合飞行条件。 3.2.3 作业环境调查 获取飞行区域内地形、水体、植被、机场、航线、道路、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供电及通讯塔杆 等信息。 3.3 作业方案设计 2 — DB45/T 1961 2019 飞行作业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飞行高度应高于作业区域地面最大标高 200 m 以上,且飞行高度应符合无人机厂家升限要求; b) 具体航线形式根据任务性质和要求设定,总飞行航程应小于无人机最大航程的 80%,并拟定 应急备降区域; c) 起降航线设计和起降方式选取应综合考虑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和周边地形地貌,确定无人机的 进、离场航线,选择可行的起降方式。 3.4 飞行作业申报 飞行作业申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 申请飞行作业的单位(个人)向飞行空域所在地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飞行评审申请, 并提交评估报告,如符合条件不需要评审的飞行作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b) 评估报告由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组织进行并出具评审结论意见; c) 评审通过后,申请飞行作业的单位(个人)向飞行空域所在地的空军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及飞行计划申请,申请信息应包括:申请单位(个人)、 无人机信息、飞行评审结论意见、飞行空域范围、飞行高度(对应海拔高度)、作业性质、作 业内容、拟使用空域时间、起飞点坐标、作业航线和应急方案、联系人等; d) 飞行日前 1 d,再次向空管部门申报次日飞行计划,内容包括:作业性质、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人、飞行期间联系方式、无人机信息、拟使用空域时间、起飞点坐标、飞行空域范围、飞 行高度、作业航线和应急方案等; e) 飞行当日起飞前 1 h,需向空管部门确认当日飞行计划,如有变化或调整,应取得空管部门的 同意方可执行; f) 无人机按计划起飞后,应及时通报空管部门,并按照计划实施飞行作业,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或 改变飞行计划时应及时报告空管部门,并按照空管指令执行操作; g) 无人机作业结束后及时通报空管部门。 3.5 设备准备 无人机作业日前1 d 应进行系统测试和准备工作,详见5.1中的起飞前检查。 4 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1 飞行气象条件保障 飞行气象条件保障要求详见附录A。 4.2 作业应急预案 作业应急预案基本要求和内容详见附录B。 4.3 设备日常保养与人员培训 无人机设备日常保养及人员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 a) 非作业期间,每 15 d 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要求具备 6 h 内开展作业的能力; b) 设备和部件损坏后应及时维修,非返厂维修需在 3 d 内完成; c) 设备维护应专人负责,并建立设备使用维护档案; d) 非作业期间,每 30 d 至少进行一次实操飞行训练; 3 — 应保持作业队伍的人员稳定。 DB45/T 1961 2019 e) 5 作业安全实施 5.1 起飞前检查 无人机起飞前应进行设备逐项检查和系统联机测试,主要包括: 飞机结构检查:机身、主翼、尾翼、起落架、降落伞、螺旋桨、油箱、舵机、起飞重量和重心、 机载天线和电台、机载电源、紧固部件、机体结构、飞控及载荷设备安装稳固; b) 飞控系统检查:按照使用说明书中飞控系统检查要求进行; c) 测控系统检查:计算机和地面监控系统工作状况、地面设备电源电压、通讯天线架设和连接、 上下行数据链通讯,航线确认; d) 动力系统检查:油动动力系统(油量、油路、油滤、油门、火花塞、转速稳定性)、电动动力 系统(动力电池电压、电子调速器、运行稳定性等); e) 弹射系统检查:发射架结构及状况(保险机构、发射架结构、滑车解锁、飞机解锁、弹射支点、 加载橡筋等)、发射控制系统(加载电源、绞盘等); f) 回收系统检查:采用降落伞回收的,每次起飞前降落伞应重新折叠装载,并通过遥控和无线电 链路进行开伞测试;采用滑降回收的,应检查滑橇或起落架的结构及强度; g) 遥控器拉距检查:遥控器电源电压、飞行模式切换、升降舵机、副翼舵机、方向舵机、油门舵 机、伞降舵机 、设备控制开关等; h) 灯光检查:执行夜航的无人机应安装独立供电的航行信号灯系统,至少应包括左翼尖红灯、右 翼尖绿灯、尾部白灯及机腹、机背两个高亮频闪灯,供电时间应在无人机最长航时的 2 倍以上; i) 载荷设备检查:有实时视频影像回传系统的,开机检查摄像头及视频链路是否正常,同时检查 任务设备是否正常。 5.1.2 执行以上检查操作时应做到: a) 两人同时或交叉进行; b) 按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并记录; c) 不得对各接插件进行带电插拔。 5.1.1 a) 5.2 飞行安全监控 飞行安全监控内容应包括:发动机转速、高度、空速、地速、时间、位置(坐标)、飞机状态(爬 升、巡航、俯冲、降落等)、飞行模式(RC、UAV等)、导航系统定位状况、油量、机载电源电压、动力 电源电压、油门、俯仰角度、滚转角度、偏航角度、航迹、目标航点、通讯指令上传与响应等。 5.3 航迹保持 航迹保持要求参见无人机生产厂家技术指标。 5.4 空情报告 无人机升空后以下情况应向空管部门进行空情通报: a) 起飞升空后; b) 飞行中根据要求报告飞机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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