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99 B 04 湖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529—2019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 Ruined degree identific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2019-12-03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02 实施 发 布 DB42/T 1529—2019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耕地破坏类型 ...................................................................... 1 5 耕地破坏面积 ...................................................................... 2 6 耕地破坏程度的测定方法 ............................................................ 2 7 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等级 ............................................................ 3 I DB42/T 1529—2019 II DB42/T 152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中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新利、赵微、朱凤凯、韩婷、彭威炜。 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自 然资 源 厅 , 联 系 电 话 : 027-86656052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 027-82736892,邮箱:
[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529—2019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耕地破坏类型、耕地破坏面积、耕地破坏程度及其鉴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破坏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9231-200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耕地 cultivatedland 用以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休闲地、草田轮作地、撂荒未满三年的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 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以及耕地中宽度小于1m的沟、 渠、路和田埂。 [GB/T 19231-2003,定义4.2.2.1] 3.2 耕地破坏 ruinedcultivatedland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 4 耕地破坏类型 4.1 耕地硬化 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素土、砂石、砖块、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固化地基,造成 耕地种植条件毁坏。耕地硬化后,土壤的通气性、透水性、外界物质交换过程以及土壤结构等均会受到 不同程度的影响。 1 DB42/T 1529—2019 4.2 耕地挖损 在耕地上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原有耕地的土壤结构与物理形态,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 坏。耕地挖损直接影响耕地的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和功能。 4.3 耕地压占 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等),造成耕地种植条件 毁坏。耕地压占导致耕地实际可利用面积减少,土壤孔隙率和通气性能降低。 4.4 耕地塌陷 在耕地的地下空间开展建设活动导致土体分裂破碎、发生位移和变形、向下陷落形成塌陷坑,造成 耕地种植条件毁坏。耕地塌陷会增大水土流失的可能,并能诱发塌方与滑坡。 4.5 耕地污染 耕地受到污染物侵入,重金属元素含量升高、pH值和微生物生存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土壤理化性 状恶化。耕地污染后,土壤肥力下降,对农产品安全及生态环境形成威胁。 4.6 其他破坏 除上述情况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的其他破坏类型。其他破坏类型的鉴定,可根 据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开展,本标准不做具体规定。 5 耕地破坏面积 耕地破坏面积指耕地种植条件遭受毁坏或土壤遭受污染的面积。 耕地破坏面积的确定,应在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基础上开展。耕地破坏面积的计 量单位为平方米(m2)。 耕地破坏面积的确定,应对不同耕地破坏类型分别开展。如耕地已被部分或全部划定为永久基本农 田,则需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分别开展。 6 耕地破坏程度的测定方法 6.1 测定原则 耕地破坏程度的测定,需要通过采样对不同耕地破坏类型分别开展。必要时,也可对同一破坏类型 的破坏程度进行分区测定。 采样点位的选择原则是:根据耕地破坏的面积大小、区域形状、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确定样点个 数及其空间分布。土壤污染物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执行 HJ/T 166 的要求。 6.2 耕地硬化破坏程度的测定 2 DB42/T 1529—2019 耕地硬化破坏程度根据硬化耕地的建筑材料进行测定。必要时也可在样点处测量硬化厚度。硬化厚 度测量值的计量单位:米(m)。 6.3 耕地挖损破坏程度的测定 耕地挖损破坏程度根据挖损深度进行测定。分别测量样点高程和相邻未挖损耕地的高程,取两者差 值;或直接测量挖损深度,作为耕地挖损深度测定值。挖损深度测定值的计量单位:米(m)。 6.4 耕地压占破坏程度的测定 耕地压占破坏程度根据压占厚度进行测定。分别测量样点高程和相邻未压占耕地的高程,取两者差 值;或直接测量压占物厚度,作为耕地压占厚度测定值。压占厚度测定值的计量单位:米(m)。 6.5 耕地塌陷破坏程度的测定 耕地塌陷破坏程度根据塌陷深度进行测定。分别测量样点高程和相邻未塌陷耕地的高程,取两者差 值;或直接测量塌陷深度,作为耕地塌陷深度测定值。塌陷深度测定值的计量单位:米(m)。 6.6 耕地污染破坏程度的测定 耕地污染破坏程度根据土壤污染物含量进行测定。具体测定方法按 GB 15618 的要求执行。 7 耕地破坏程度的等级鉴定 7.1 耕地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破坏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破坏”、“二级破坏”、“三级破坏”等三个等级。 当破坏程度达到“二级破坏”或“三级破坏”时,可判定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7.2 耕地硬化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硬化破坏程度的等级如下:采用通气性、透水性较好、恢复容易的建筑材料(如素土等)为一 级破坏,采用通气性、透水性一般、恢复较难的建筑材料(如空心砖、透水砖等)为二级破坏,采用通 气性、透水性较差、恢复困难的建筑材料(如实心砖、砂石、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为三级破 坏。 表 1 耕地硬化破坏程度的等级 破坏程度 建筑材料 一级破坏 通气性、透水性较好、恢复容易的建筑材料(如素土等) 二级破坏 通气性、透水性一般、恢复较难的建筑材料(如空心砖、透水砖等) 三级破坏 通气性、透水性较差、恢复困难的建筑材料 (如实心砖、砂石、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 3 DB42/T 1529—2019 7.3 耕地挖损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挖损破坏程度的等级如下:挖损深度小于0.15m为一级破坏,介于0.15~0.30m(含0.15m)为二 级破坏,大于及等于0.30m为三级破坏。 表 2 耕地挖损破坏程度的等级 破坏程度 挖损深度/m 一级破坏 <0.15 二级破坏 ≥0.15 且<0.30 三级破坏 ≥0.30 7.4 耕地压占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压损破坏程度的等级如下:压占厚度小于0.10m为一级破坏,介于0.10~0.50m(含0.10m)为二 级破坏,大于及等于0.50m为三级破坏。 表 3 耕地压占破坏程度的等级 破坏程度 压占厚度/ m 一级破坏 <0.10 二级破坏 ≥0.10 且<0.50 三级破坏 ≥0.50 7.5 耕地塌陷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塌陷破坏程度的等级如下:塌陷后地表下沉深度小于 0.10m 为一级破坏,介于 0.10~0.50m(含 0.10m)之间为二级破坏,大于及等于 0.50m 为三级破坏。 表 4 耕地塌陷破坏程度的等级 破坏程度 塌陷深度/m 一级破坏 <0.10 二级破坏 ≥0.10 且<0.50 三级破坏 ≥0.50 4 DB42/T 1529—2019 7.6 耕地污染破坏程度的等级 耕地污染破坏程度的等级如下: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含风险管制值)之 间为一级破坏,高于风险管制值为二级破坏(风险管制值仅对镉、汞、砷、铅、铬五类污染物有效)。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选取参见 GB 15618。 表 5 耕地污染破坏程度的等级 土壤污染物含量 破坏程度 镉、汞、砷、铅、铬 一级破坏 >风险筛选值且≤风险管制值 二级破坏 >风险管制值 其他 >风险筛选值 三级破坏 5 DB42/T 1529—2019 参 考 文 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4 号) [2] 谢德体. 土壤学:南方本.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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