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40 B 64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770—2020 退化人工林改造技术规程 2020 - 01 - 20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1770—2020 前 言 本规程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程由西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提出。 本规程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西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西宁市南山绿化指挥部。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马文斌、张锦梅、刘宝尧、满丽婷、赵文洁、魏登贤、赵燕良、韩志伟、杨成 寿、王朋、张生林、罗旭鹏、柴元媛、孟庆钰、蒲海萍、周毛措。 本规程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监督实施。 I DB63/T 1770—2020 退化人工林改造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退化人工林改造目标与原则、改造对象、改造方式及技术要求、生境保护、作业设计、 施工、检查验收及档案管理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南北山及青海省东部同类区域退化人工林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DB63/T 237 主要树种造林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退化人工林 因自然、生理、经营管理不当等因素,林分结构和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减退,导致森林或林 木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的人工起源林分。 3.2 退化人工林改造 为改善林分结构,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和效益水平,对退化人工林采取的结构调整、 树种更替、补植补播、封山育林、林分抚育、复壮等营林措施。 3.3 更替改造 对重度退化人工林采取皆伐后,更换原有林木或目的树种,开展更新造林的改造方法。 3.4 择伐补植改造 1 DB63/T 1770—2020 根据退化人工林内枯死木、濒死木、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林木的分布特征,采取单株采伐、群状采伐 后,视培育目的树种的数量、林木分布、更新能力等状况进行补植的改造方法。 3.5 移植改造 对因密度过大发生退化的人工林,通过移植调整林分的空间结构和林木密度、补植调整与丰富目的 树种结构和年龄结构,恢复林分生态系统,增强生态防护功能的改造方式。 3.6 抚育复壮改造 对退化人工林采取松土除草、割灌割藤、防旱、修枝、定株、平茬促萌、嫁接等培育技术,恢复林 木正常生长、改善林分质量的改造方式。 3.7 封育改造 对退化人工林主要采取封山(沙)育林技术的改造措施,进行全封、半封或轮封的改造方式。 3.8 林冠下更新改造 在林冠下通过植苗、直播或天然下种等方法进行森林更新,待更新层形成后再伐去上层非培育对象 的林木的改造方法。 3.9 综合改造 对同一退化人工林分,采取移植调整、补植、抚育、封育等多项经营技术,使林分恢复正常生长发 育的改造措施。 4 改造目标与原则 4.1 改造目标 通过改造退化人工林生境,调整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减缓人工林退化,促进正向演替,使其 向更好的森林顶级群落发展,最终形成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充分发挥人工林的整体功 能。 4.2 改造原则 4.2.1 尊重自然,科学改造。尊重林木生长规律和生态系统演替规律,乔灌结合,科学选择改造树种 和合理密度。 4.2.2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选择适宜的改造措施。 4.2.3 依靠科学,提升质量。积极开展改造技术的时间和研究,推广本地适用的改造模式与技术;优 先选择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异龄林,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改造质量。 2 DB63/T 1770—2020 4.2.4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优先改造严重退化、濒临死亡的林分,由点到面,循序渐进。 4.2.5 多目标经营。发挥森林多功能效益,兼顾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 5 改造对象 5.1 重度退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划定为重度退化: a) 林木生长衰竭、更新能力弱、稳定性差、整体林分衰败的成熟、过熟林; b) 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 40%以上; c) 因退化造成林木分布不均匀,郁闭度降至 0.2(含)以下的中龄林; d) 灌木林难以维持稳定状态、整体林分衰败、覆盖度下降至 30%(含)以下的中老龄林; e) 由于前期初植密度过大,缺少必要的密度调整措施,造成林木自然整枝过快,造成林木枯死段 占树体总高的 2/3(含)以上; f) 未能做到适树适地,树种不适应林地土壤、气候条件,造成林木生长极差,树势衰弱,濒临死 亡。 5.2 中度退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划定为中度退化: 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 20%~40%; b) 林木生长衰竭、更新能力弱,郁闭度降至 0.3~0.4(含)的中老龄林; c) 由于生长后期缺乏必要的灌溉、施肥、修枝等抚育管理措施,林木生长退化; d) 受有害生物中度以上危害且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 e) 由于前期初植密度过大,缺少必要的密度调整措施,造成林木自然整枝过快,造成林木枯死段 占树体总高的 1/2 以上。 a) 5.3 轻度退化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划定为轻度退化: a) 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单位面积株数 10%~20%; b) 郁闭度降至 0.4~0.6(含)的中老龄林; c) 灌木林难以维持稳定状态、覆盖度下降至 30%~40%(含)的中老龄林; d) 生长衰退、通过人工措施加强林地经营管理可以恢复正常生长的中幼林。 6 改造方式及技术要求 6.1 改造方式 包括更替改造、择伐补植改造、移植调整改造、抚育复壮改造、封育改造、林冠下更新改造、综合 改造等。 6.2 改造时间 更替改造、择伐补植改造、移植改造、林冠下更新改造在每年3月下旬~5月上旬栽植苗木,5月~ 11月抚育管理;封育改造、抚育复壮改造全年开展;综合改造中的移植补植在每年3月下旬~5月上旬栽 植苗木、5月~11月抚育管理,其他改造措施全年开展。 3 DB63/T 1770—2020 6.3 技术要求 6.3.1 更替改造 6.3.1.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重度退化中的a、f条件。 6.3.1.2 改造方式 将改造小班所有林木采用带状、块状逐步移植、清理;采用针阔、乔灌和带(块)状混交方法进行 改造。 6.3.1.3 改造密度 乔木林株行距2 m×3 m或3 m×3 m或2 m×4 m,灌木林株行距1 m×3 m或2 m×2 m或2 m×3 m。 6.3.1.4 更替树种 树种选择标准见附录A。 6.3.1.5 栽植技术及抚育管理 按照DB63/T 237执行。 6.3.2 择伐补植改造 6.3.2.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重度退化中的b、c、d条件;中度退化中的a条件;轻度退化中的a条件。 6.3.2.2 改造方式 根据改造地点树种分布现状,对改造小班内枯死木、濒死木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实行单株、 群团状、块状择伐,后视林分情况进行补植、补播。 6.3.2.3 改造密度 根据改造块状地大小控制最小株行距2 m×3 m。 6.3.2.4 补植树种 树种选择标准见附录A。 6.3.2.5 栽植技术及抚育管理 按照DB63/T 237执行。 6.3.3 移植改造 6.3.3.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重度退化中的e条件;中度退化中的e条件。 6.3.3.2 改造方式 4 DB63/T 1770—2020 根据退化人工林树种组成、林龄、长势等现状,确定目的树,移植出非目的树,使改造林分逐步体 现异龄林、多树种、复层林效果。将移植林木带土球移出或栽植于林间空地。 6.3.4 抚育复壮改造 6.3.4.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中度退化中的c条件;轻度退化中的d条件。 6.3.4.2 改造方式 根据不同林分状况,选取多种抚育措施,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 6.3.5 封育改造 6.3.5.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中度退化中的b条件;轻度退化中的b条件。 6.3.5.2 改造方式 按照GB/T 15163执行。 6.3.6 林冠下更新改造 6.3.6.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中度退化中的b条件。 6.3.6.2 改造方式 更新以植苗造林为主,选择幼龄耐荫、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与林地上已有幼苗幼树共生的 树种,与保留的培育对象林木形成稳定的林分。待更新层形成后再伐去上层非培育对象的林木。 6.3.7 综合改造 6.3.7.1 适用条件 适用于改造对象中中度退化中的d条件。 6.3.7.2 改造方式 主要采用择伐补植、移植、林冠下更新、抚育复壮、封育等,改善林分生境,恢复林分的正常生长, 形成复层、异龄、多树种混交林,培育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林分。 7 生境保护 7.1 生态环境保护 7.1.1 改造区内分布有小型湿地、水库、湖泊、溪流,或在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 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科学试验地等临近区,预留一定宽度的缓冲带,不得向缓冲带内堆放采伐剩余物、其 他杂物和垃圾。缓冲带宽度按 LY/T 1646 规定执行。 5 DB63/T 1770—2020 7.1.2 在改造林地内,存在杂草灌木丛生、采伐剩余物堆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等情况,不进行 清理无法整地造林的,可进行林地清理。清理时,应充分保留原生植被,不得砍山炼山。 7.1.3 造林整地严格限制使用大型机械整地,减少施工机械对原生植被和土壤反复碾压产生的破坏。 7.1.4 造林整地应尽量避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造林整地,应设置截水沟、植物 篱、溢洪道、排水性截水沟等水土保护设施。 7.2 生物多样性保护 7.2.1 植物保护 7.2.1.1 7.2.1.2 7.2.1.3 7.2.1.4 7.2.1.5 除枯死木、濒死木、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经批准可以采伐外,其它林木应注重保留。 保留国家、地方重点保护,以及列入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树种和植物种类。 小面积皆伐应注重保留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特殊作用,并能与更新树种形成混交的树种。 利用优良乡土树种造林或补植补播。 营造混交林,避免大面积单一树种纯林。 7.2.2 野生动物生境保护 7.2.2.1 改造区内树冠上有鸟巢的林木,以及动物巢穴、隐蔽地周围的林木,应注重保留。 7.2.2.2 保护野生动物生活和迁移廊道,根据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合理安排改造时间,减少对野生动 物产生的惊扰。 7.2.2.3 发现改造区内有珍稀濒危动物时,应对其活动范围内的改造小班采用惊扰程度小的改造方式 开展改造,避免其生境破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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