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60 A 47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T 1795—2020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指南 2020 - 08 - 11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1795—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风险普查原则 ...................................................................... 2 5 风险普查范围 ...................................................................... 3 6 风险普查要求 ...................................................................... 3 7 风险普查流程 ...................................................................... 4 8 资料整理及分析 .................................................................... 5 9 撰写报告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仪器和设备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 ..................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各类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记录样表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土壤电阻率四级法测试方法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层次分析法 ..................................................... 1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报告式样表 ..................................... 19 参考文献 ............................................................................ 24 I DB63/T 179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气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海省玉树州气象局、青海省黄南州气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忠周、金欣、胡亚男、欧建芳、王治邦、王玉娟、王敏、王英建、罗少辉、 巴文学、赵超君、唐生昊、朱新健、刘晓燕、许文奕、霍金虎、祁海霞。 本标准由青海省气象局监督实施。 II DB63/T 1795—2020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雷电灾害风险普查原则、范围、要求、流程、资料整理及分析、撰写报告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雷电灾害风险普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X/T 79-2007 闪电监测定位系统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QX/T 103-2017 雷电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QX/T 405-2017 雷电灾害风险区划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QX/T 79-2007、QX/T 103-2017、QX/T 405-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 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雷电灾害风险 雷电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失。 [QX/T 405-2017,定义 3.1] 3.2 风险普查 对产生风险的致灾因子及其危险性、承灾体及其暴露度和脆弱性、防灾抗灾能力等相关重要信息的 收集、调查。 3.3 雷电灾害调查 雷电灾害的现场勘察和取证、资料收集、技术鉴定和分析、评估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QX/T 103-2017,定义 3.2] 3.4 雷电灾害隐患点 1 DB63/T 1795—2020 区域内受雷电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伤害和损失的地点。 3.5 闪电定位系统 利用多种闪电定位技术和方法,通过探测闪电放电过程中一些特定放电事件产生的电磁辐射信号来 确定该事件发生的时间和位置,用来监测闪电时空演变和特征的设备系统。闪电定位系统由多个设在不 同地理位置的探测子站、数据处理和系统监控中心、产品输出和显示系统以及配套的通信设施等组成。 [QX/T 79-2007,定义3.6] 3.6 地闪强度 按百分位数法将地闪放电的雷电流幅值分级后加权平均得到的强度,单位为千安倍(kA)。 3.7 地闪密度 单位面积上年平均地闪次数,单位为次每平方千米年。 [QX/T 405-2007,定义3.11] 3.8 闪电日数 表征不同地区雷电活动的频繁程度。一天内由闪电探测系统在每个网格中探测到一次闪电,不论延 续了多长时间,记作一个闪电日数。 3.9 基准年份 历史上任何一个可以获得量化数据的年份或数年的历史平均值。 3.10 土壤电阻率 单位长度的土壤电阻的平均值与截面面积乘积,单位是欧姆·米。 4 风险普查原则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科学、合法、完整、准确、可靠的原则; ——利用气象、统计、土地、水利、教育、医疗、民宗、民政等部门信息,实地走访调查收集信 息相结合的原则; ——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符合经济、适用、安全有效、误差范围小,使用简单、携带方便的原则。 5 风险普查范围 2 DB63/T 1795—2020 5.1 普查对象 5.1.1 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加油站、加气站、油库、煤气站、油漆库房、烟花车间和库房、炸药仓库、 煤矿坑道、煤炭堆放区域、易燃粉尘的区域、危险化学品仓库、燃料仓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有毒 品和腐蚀品的场所。 5.1.2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影剧院、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 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服装厂车间,星级饭店,博物馆纪念 馆等。 5.1.3 旅游景区及宗教场所,包括自然景区、人文景区及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5.1.4 专业工程,包括铁路、民航、公路、车站、码头、桥梁、隧道、通讯设施、水电厂、风电厂、 火电厂、光伏电站、变电站等。 5.1.5 矿区,包括若干矿井或露天矿的区域,有完整的生产工艺、地面运输、电力供应、通讯调度、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等设施。 5.1.6 其它场所,包括古树、名木、虫草集中采挖地、常年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场所等。 5.2 风险普查内容 5.2.1 应对普查对象性质、位置、地理环境、场所类型、防雷装置现状、防雷装置检测情况、历史雷 灾等。 5.2.2 应对建筑单体数量、人员数量,防雷避险场所等进行详细普查。 5.2.3 应使用仪器测试普查对象面积、高度、经纬度、海拔高度,所用仪器要求参见附录 A。 5.2.4 应对普查对象所在乡镇的土地面积、人口数量、GDP 等数据进行普查,精确到乡镇。 5.2.5 应对普查对象所在地的闪电监测数据进行普查,精确到县(市)、行委。 5.2.6 应对普查对象的雷电灾害应急演练、防雷安全执法检查、防雷安全管理、防雷安全知识培训等 内容进行普查。 5.3 风险普查方法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问卷调查法。按照雷电灾害风险普查基本信息记录样表(参见附录 B 中表 B.1),对易燃易爆场 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旅游景区及宗教场所、专业工程、矿区等单位发放调查问卷获取资 料; ——实地调查法。通过到普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测试、咨询、调查等形式获取雷电灾害风险信 息; ——闪电监测数据和地理信息数据分析法。采用科学技术手段从闪电监测网络,地理信息系统中 识别和提取、加工、分析获取雷电灾害风险信息; ——统计分析法。对采集的雷电灾害风险信息通过专家评估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整理, 剔除无关信息,并按照县域分别建立普查档案; ——对全省各县的历史雷电灾情进行统计,对雷电灾害特征进行分析。 6 风险普查要求 6.1 数据要求 6.1.1 雷电灾害风险普查相关的雷电、水文、土地利用、雷电灾情等资料均采用近 5 a 以来的资料。 3 DB63/T 1795—2020 6.1.2 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料按基准年份收集。无法收集基准年份数据,应以收集与基准年份接近的最 新数据代替。 6.1.3 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应取自于测绘部门具有审图号的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地理信息 数据,包括土地面积、人口数据、地形地貌信息,细化到乡镇边界。 6.1.4 应对普查区域内的闪电资料(地闪强度、地闪密度、闪电日数)进行普查,剔除小于 2 kA 和大 于 200 kA 的雷电流监测数据、本区域外监测数据及重复的闪电数据。 6.1.5 地形图或数字地形图、地质图、河网密度图、土地利用图应采用 1:50 000 分辨率或更高精度的 数字地图。 6.1.6 详细收集历史雷电灾情数据(包括人畜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直 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常年易遭受雷击的部位、防雷装置检测等数据。 6.1.7 应当保证雷电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和结论正确性、所提出的雷电防御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适用 性与可操作性。 6.2 数据测试要求 6.2.1 经纬度、海拔高度、普查对象面积等数据应当以现场实测数据为准。 6.2.2 应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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