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10 Z 68 DB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046—2020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2020 - 05 - 14 发布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210/T 1046—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3 5 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 .......................................................... 3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 4 7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 .................................................................. 6 8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 7 9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 8 参考文献 ............................................................................. 9 I DB3210/T 104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扬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海沃机械(中国)有限 公司、江苏中科金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绿色古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卫东、周传斌、薛生、校建飞、孙慧群、孙涛、吴晨星、陈书信、汪清、顾 永红、陈婷、杨建新、杨光、吕彬、高大鹏、徐锐、章兴兵、房亮、徐峰。 II DB3210/T 1046—2020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操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T 3706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 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NY 525 有机肥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 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小类。可回收物的小类定义应符 合GB/T 19095的规定。 1 DB3210/T 1046—2020 3.3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小类。有害垃圾的小类定 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厨余垃圾的小 类定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5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3.6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3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超过0.2m 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 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7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3.8 三分类 three-type separation method 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3.9 四分类 four-type separation method 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3.10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 等社团组织以及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3.11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2 DB3210/T 1046—2020 供公共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两侧的人行道、公交站 台以及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 4 一般规定 4.1 生活垃圾应优先源头减量。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宜推动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快递物流企业 宜采用可重复使用或易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餐饮企业应在就餐场所张贴节约点餐的宣传标语,并对过 量点餐的行为进行劝阻,提供外卖点餐时应减少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及塑料餐具。宾馆、饭店应逐 步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 4.2 各县(市、区)应根据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进程,因地制宜地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 辆和分类处理设施。 4.3 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 4.4 居民小区、公共机构、公共区域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相关宣传设施,宣传设施上宜标注垃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与监督举报电话等。 5 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 5.1 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5.1.1 在不具备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条件下,应实施“三分类”;在具备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的条件下,应实施“四分类”。 5.1.2 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采用的垃圾分类类别应按照市相关条例、计划和 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 5.1.3 可回收物包括适宜回收利用的纸类(各类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 塑料(各类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金属(各类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 等金属制品)、玻璃(各类废玻璃杯、玻璃瓶等玻璃制品)、织物(各类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 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 5.1.4 有害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 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铅蓄电池、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 池及其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5.1.5 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如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如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 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 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5.1.6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宜实行分流管理,不宜直接进入垃圾焚烧或垃圾填埋等终 端处置设施。 5.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5.2.1 全市应采用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大类标志见图 1。 3 DB3210/T 1046—2020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 图1 主要的生活垃圾分类大类标志 5.2.2 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需要设置的小类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要求。 5.2.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图形符号、版面、尺寸、配色等设计以及分类标志的配置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5.2.4 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和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可采用图 2 和图 3。 图2 大件垃圾临时存放点标志 图3 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标志 5.2.5 生活垃圾分类容器上宜标注细化的说明图例和文字。 5.2.6 垃圾分类容器摆放时,分类标志应朝外,方便识别投放。 6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6.1 基本要求 6.1.1 开展“三分类”的城乡居住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开展“四 分类”的城乡居住区应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 垃圾的分类收集容器,有食堂的还应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区域应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 6.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 进行测算,容器的总容量与垃圾的产生量应达到平衡。 6.1.3 宜采用标准化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采用塑料垃圾桶时应符合 CJ/T 280 的规定。 6.1.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保持外形完好,如出现破损应及时维修、更换。 4 DB3210/T 104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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