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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X 09 DB4104 平 顶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4/T 102—2020 预包装食品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20 - 06 - 15 发布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8 - 15 实施 发 布 DB4104/T 10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平、王迎信、高浩峰、宗红兵、郭春阳、高永洋、高华。 I DB4104/T 102—2020 预包装食品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批发企业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人员健康及培训、采购、验 收、贮存、运输、销售、食品追溯和退召回管理、不合格品处置、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批发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SB/T 10391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3 场所布局 3.1 选址 3.1.1 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5 m 以上,与粉尘、有 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3.1.2 应选择交通便利,有给排水条件及电力供应的场所。 3.2 建筑 3.2.1 贮存场所应环境整洁,卫生干净,通风排气良好,避免日光直射。 3.2.2 建筑面积应当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3 地面 3.3.1 地面硬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磨、耐腐蚀。 3.3.2 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并防止积水。 3.4 墙体 3.4.1 墙面、顶棚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洁材料铺砌涂覆。 3.4.2 应有警示性标志,如安全警示、限高线等。 3.5 门窗 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应能避免有害生物侵入和栖息。 3.6 布局 1 DB4104/T 102—2020 3.6.1 经营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3.6.2 设置区域提示牌,并分别用绿、黄、红三种颜色标示合格区(绿色)、待验区(黄色)、不合 格区(红色)划定区域。物料区宜用蓝色划定区域,并设立提示牌。 4 设施设备 4.1 一般要求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配备能有效与地面隔离的设施,离地间隙不得少于 10 cm。 配备温湿度计。 配备防鼠设施设备,在进出通道设立高度不低于 50 cm 防鼠板,。 配备通风、防潮设施设备,设备外应设网罩,网眼孔径小于 6 mm,防止虫害进入。 配备与经营场所匹配的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电源线应采用暗装或套管明装,并具备阻燃或防爆功能。 4.2 冷藏、冷冻设施 4.2.1 经营冷藏或冷冻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冷冻设施,冷藏 设施温度宜 0~4 ℃,冷冻设施温度应≤-18 ℃,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根据其特性确定适宜保存温度。 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或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4.2.2 运输冷藏或冷冻食品的,运输工具应具备相应冷藏、冷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4.2.3 冷库制冷设备应有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4.3 废弃物存放容器 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为非手动式密闭容器。 4.4 资料存放设施 应配备资料存放柜,用于保存资料,资料柜应具有锁闭功能,由专人管理。 4.5 信息公示设施 4.5.1 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监管人员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4.5.2 在场所内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 管理机构 5.1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5.1.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负责本 企业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的质量监控。 5.1.2 管理机构及组织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 通和审核,并留存记录。 5.1.3 管理机构及组织应结合自身经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召回制度、 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 2 DB4104/T 102—2020 5.2 食品安全管理员 5.2.1 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岗位所需要求并通过考核合格。 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5.2.2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5.2.3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岗位职责,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职责内容。 6 人员健康及培训 6.1 人员健康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2 人员培训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 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及技能、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并建立培训档案。 7 采购 7.1 应当确定供货者的合法资质,与供货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 明确双方质量安全责任; b) 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c) 供货单位应当开具销售票据; d) 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的要求; e) 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f) 食品运输的保证及责任; g)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7.2 对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供货者的资质加以审核、评价,确认其保证能力和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 考察。 7.3 首次发生供需关系应当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 他合格证明。 8 验收 8.1 验收食品应当按照食品批号查验合格证明文件, 对照供货单位的销售票据进行核实,做到票据、 实物、合格证明文件相符,验收不合格应拒绝收货。 8.2 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冷库内验收,并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 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8.3 验收食品应当对食品包装上的标签进行查验。 8.4 验收食品应当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验收结果及验收人。 3 DB4104/T 102—2020 8.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批发企业,可提供由企业总部查验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9 贮存 9.1 9.2 9.3 9.4 9.5 9.6 按照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储存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搬运和堆码食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垛间距不小于 10 cm,与库房内墙、顶、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 30 cm。 堆码打垛应采用交叉方法,避免出现塌垛,倒垛。 冷藏冷冻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 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 10 运输 10.1 食品运输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10.2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制定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 施。 11 销售 11.1 销售食品时应向购货方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1.2 销售食品应向购货方提供销售票据,并如实填写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票据应加盖印章,至少一式两份, 双方销售票据内容应一致。 11.3 应对食品进行最终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不得销售,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理: a) 食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b) 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c) 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d) 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e) 其他异常情况。 12 食品追溯和退召回管理 12.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对食品进 行溯源管理。 12.2 应配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追溯和召回工作,避免或减轻危害。 12.3 购货方发生退货,应按重新入库进行查验,并进行记录。 12.4 建立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存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发 布公告,并通知购货方停售、召回,做好记录,同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 不合格品处置 4 DB4104/T 102—2020 应定期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异常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采用无害化 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并进行记录。 14 文件管理 14.1 应对食品经营过程中采购、验收、贮存、销售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 14.2 应对供货者、本单位、购货者文件及凭证和各项记录分类保存,标明题目、种类、时间等。 14.3 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退召回记录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 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4.4 其他记录和凭证按照相关规定保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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