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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CCS 13.020.01 Z 06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822—2021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治理和监测技术指南 Guidelines for control and monitoring of water conservation areas in reservoir catchment 2021-03-29 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822—2021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划定 ................................................................ 1 5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污染防治与水土流失治理 .............................................. 2 6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监测 ................................................................ 4 参 考 文 献 ........................................................................ 6 I DB11/T 182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云琦、王彬、王玉杰、程金花、姜群鸥、郑文革、张守红、齐娜、 李世荣、张会兰、刘嘉璇、张超、颜婷燕、龚媛、杨文涛、宋秀瑜。 II DB11/T 1822—2021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治理和监测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的划定、污染防治与水土流失治理、监测。 本文件适用于水库型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工作,地表 水水源涵养和治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所有部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SL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 53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 NY/T 1276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总则 DB11/T 548 生态清洁小流域技术规范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6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1721 水生生物调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 water conservation areas in reservoir catchment 通过自然地表径流补给水库的,在生态空间内具有水源涵养、缓洪蓄水、径流补给、水 土保持、水生态环境维护等生态功能的水库集水区域。包括一级水源涵养区、二级水源涵养 区和三级(准)水源涵养区。 4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划定 1 DB11/T 1822—2021 4.1 划分依据 具体要求如下: ——按照集水区特点进行水土流失、水生态状况和水环境质量预测。 ——保证设计的水文条件(宜选用10年一遇设计水文年型)和污染负荷下水源涵养区水 质和土壤侵蚀模数能够满足相应要求。 4.2 划分标准 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水源涵养区,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水源涵养区:水库正常高水位高程线以上水平距离500 m~1000 m范围内,且 不超过水库集水区流域分水岭的陆域,以下简称“一级涵养区”。 ——二级水源涵养区:一级涵养区边界至入库河流一定上溯距离所对应的集水区范围 (大型水库上溯5000 m~10 000 m,中型水库上溯3000 m~5000 m,小型水库上溯至 分水岭),以下简称“二级涵养区”。 ——三级(准)水源涵养区:二级涵养区边界至水库上游分水岭的集水区范围,以下简 称“三级(准)涵养区”。 对于中、小型水库集水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三级(准) 涵养区。 4.3 水质和土壤侵蚀模数要求 4.3.1 水质要求 一级涵养区的地表水水质应(基本项目)不低于GB 3838的II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 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涵养区地表水水质应(基本项目)不低于GB 3838 的III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涵养区的断面水质满足对应标准要求;三级(准)涵养区的地 表水水质应(基本项目)不低于GB 3838的III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二级涵养区的断面水质满 足对应标准要求。 4.3.2 土壤侵蚀模数要求 一级涵养区的年均土壤侵蚀模数不大于200 t/km2.a;二级涵养区的年均土壤侵蚀模数不 大于350 t/km2.a;三级(准)涵养区的年均土壤侵蚀模数不大于500 t/km2.a。 4.4 涵养区划分与范围界定 依据水库型水源涵养区的定义和划分标准,结合控制点的周边地形、地物特点,明确各 级涵养区的界线。应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同定性的明显标志作为界线划分控制点(例如分 水岭、行政边界、交通线路、水工建筑物等)。 4.5 标志设置 在水库型水源涵养区边界宜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水库型水源涵养区 标志应按照HJ/T 433的规定执行。标志牌和警示牌的内容及位置应符合GB 5768.1和GB/T 15566.1的相关规定。 5 水库型水源涵养区污染防治与水土流失治理 5.1 分级防治 5.1.1 一级涵养区 2 DB11/T 1822—2021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实施封闭管理。禁止在一级涵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涵养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一级涵养区内从事旅游、果园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造成严重水土流 失的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物理隔离设施(围栏、围网等)或生物隔离措施(生态防护 林、植物缓冲带等),设置一级涵养区标志等。 5.1.2 二级涵养区 按照近期治理、远期预防的原则开展二级涵养区的水土流失和污染防治工作。禁止新建、 改建和扩建对该涵养区造成污染物排放或水土流失加剧的建设项目,关停已建成的严重污染 项目。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生态修复和面源污染防治工程,从源头削减和控制水土流失和污 染负荷。 5.1.3 三级(准)涵养区 禁止在三级(准)涵养区内新建、扩建易造成严重水体污染或水土流失加剧的工程建设 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或水土流失量;可适当发展有机农(果)业,逐步控制面源 污染和坡面水土流失。 5.2 分类治理 5.2.1 污染源治理 5.2.1.1 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治理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5.2.1.2 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a) 城镇生活污染:在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迁出一级涵养区 内的城镇和农村人口,加强一级涵养区内生活污水、雨污和固体废弃物集中治理与 监管。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应符合 HJ 2015、DB11 890 和 DB11/T 548 的要求。 b) 农村生活污水:一级涵养区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等。一、二级涵 养区内,应根据当地情况对现有公共设施进行污水防渗处理。按照分区治理和村庄 联合整治的原则对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适宜的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等 形式进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符合 HJ 574、SL 534 和 DB11 1612 的要求。 5.2.1.3 农业污染源 水源涵养区应优先考虑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并实施生态补偿。一级涵养区内禁止开展农 业、林果种植业等具有潜在面源污染的活动。二级和三级(准)涵养区范围内应在严格控制 种植面积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有机农业,二级涵养区范围内应禁止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农业污 染源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a) 农药面源污染:应适当发展有机农业。严禁使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应选用低毒低 残留农药、农艺技术或生物/物理防治方法防治病虫害的发生。有条件的地区可辅 助采用生物降解的方式针对性降解土壤中的残留农药。农药施用应符合 NY/T 1276 的要求。 b) 化肥面源污染:应采用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案。宜在农田、果园和地表水系 间布设生态缓冲带。化肥面源污染区域可采用科学整地、地表覆盖、复合生态过滤 3 DB11/T 1822—2021 沟、植物篱、沉砂池、生态滞留池、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措施的优化配置进行面 源污染物的削减与控制。 c) 畜禽养殖业点源污染:一、二级水源涵养区内禁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三级(准) 涵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必须对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液) 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处理标准且不造成环境污染后可用于肥料还田等。 面源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技术要点和尺寸参数应按照GB 51018、GB/T 16453、GB/T 15776、SL 534、HJ 2015和DB11/T 548的要求执行。 5.2.1.4 其他污染源 依据水源涵养区的等级,对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应配备防渗、防溢、防漏等安全 保护设备后,进行限制性通行和管理。运输活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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