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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 Z 68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87—2018 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服务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8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芳、陈增丰、张束空、王梅兴、毛文轶、张国范、曹莉、张媛、童星冰 程光华、洪国才、楼磊、章嫣。 I DB3301/T 0187—2018 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服务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应急管理、垃圾入场、运行作业和环 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杭州市市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服务,不适用于生活垃圾就地分散处置及垃圾转 运、分拣处置等服务。县(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服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T 48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J 86 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75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76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建标124 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41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4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处置设施 依规划合法建设、用于处置生活垃圾的各类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组成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垃 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处理厂、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和厨余垃圾处理厂等。 1 DB3301/T 0187—2018 3.2 集中处置服务 通过集中处置设施,按照设计规定的处理工艺流程和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对生活垃圾实施无害处理 的过程。 3.3 监管机构 依据法律法规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置监管职责的专业性组织机 构。 3.4 处置单位 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负责运营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的组织机构。 3.5 收运单位 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组织机构。 3.6 公众监督代表 通过合法程序、由处置设施周边地区居民或社会公众若干代表组成、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履行监督 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团体。 3.7 处置调度 监管机构结合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和处置能力,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入场(厂)时间和数量。 4 基本要求 4.1 处置单位资质要求 4.1.1 处置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a) 具备有效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b) 具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1.2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a) 生产饲料产品的,具备《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b) 生产肥料产品的,具备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 c) 使用微生物菌剂的,具备环保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 4.2 采用先进垃圾处置技术和装备,运行维护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技术规程和本标准要求,规范作业, 提供稳定、优质的垃圾处置服务。 4.3 垃圾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保持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经处 理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后排放。 4.4 运行管理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设施处理规模、作业时间等基本信息和日常运行、环保排放等 基本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5 监管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垃圾处置服务质量评价,督促处置单位规范运行,提升垃圾处置服务效率 和质量。 2 DB3301/T 0187—2018 5 运行管理要求 5.1 制度管理 5.1.1 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包括生产安全管理、运行工艺管理、设备管理、生产技术规 程及应急管理等。 5.1.2 根据处置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岗位操作规程和故障 应对措施等。 5.1.3 规章制度应有效执行,落实岗位操作规程上墙制度,使每个岗位的操作人员熟知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规程和运行要求。 5.1.4 建立日常运行维护资料台帐和运行管理日报、月报和年报制度,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并妥善保 存。 5.1.5 定期开展规章制度后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满足处置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5.2 人员配置 5.2.1 根据垃圾处置工艺要求配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包括环境工程、机械工 程、热能工程、环境监测、信息工程等,满足日常运行实际需要。 5.2.2 处置单位劳动定员数量不宜少于建标 124、建标 141、建标 142 等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5.2.3 定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新上岗人员、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经培 训合格后上岗;生产安全等关键岗位需持相关部门核发上岗证。 5.2.4 管理人员应了解有关处置工艺和相关的质量、环境、安全规定;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工作职 责与任务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3 设备管理 5.3.1 处置单位应配套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信息化系统采集数据准确、可验证,并与监管 机构在线监管系统有效衔接。 5.3.2 定期检查和试验重要设施设备,起重机、压力容器等的特种设备须委托有资质检验检测单位检 定,检定资料齐全。 5.3.3 定期巡回检查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应按相关规程 处理。 5.3.4 定期维护、适时更新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5.3.5 调整主要运行工艺的,应进行充分论证、试验测试和科学评估,并经项目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 可实施。 5.4 安全管理 5.4.1 生产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T 12801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管理 制度。 5.4.2 建立生产安全管理机制,明确生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效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 5.4.3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 1 次,作业人员每年不 少于 2 次。 5.4.4 定期开展生产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沼气管道、压力容器等安全隐患重点部位 或环节应适时增加排查频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 DB3301/T 0187—2018 5.4.5 沼气集聚区应设有排风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严禁设置封闭式的建 (构)筑物,并建立预警机制。 5.4.6 消防设备、卫生防疫设备、避雷和防爆装置等应处于良好状态,垃圾运输路线、应急疏散路线 等指示应明晰。 5.4.7 垃圾卸料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现场安排专人指挥调度,确保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安全。 5.4.8 安全隐患场所作业人员不得单独作业,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安全隐患处 理后方可进入。 5.5 劳动防护与卫生 5.5.1 有效落实防尘、防飞扬、除“四害”及病媒生物防治措施,填埋场作业区可视范围内苍蝇不得 多于 6 只,其它处置设施作业区不得多于 3 只。 5.5.2 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和安全措施有效,建立全体职工健康档案,每年组织职工卫生健康培训 和健康专项检查不少于 1 次。 5.5.3 建立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场(厂)安保措施,登记人员信息,安排专人陪同和引导;参观前对外 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5.5.4 场(厂)区内应按 CJJ/T 125 要求规范设置设施图例、设备图形符号和应急图形标志等,设置 交通、安全警示等标志标识,并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换,确保图例标志规范、清晰、整洁。 5.5.5 保持场(厂)区环境卫生整洁,道路路面无污水积留、无垃圾洒落,垃圾分选杂质、焚烧灰渣 等应及时清理。 5.5.6 设置垃圾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设备,并提供垃圾运输车辆出场(厂)前冲洗服务;定期冲洗场(厂) 界外 1km 以内垃圾运输车辆途经道路,保持路面无积留污水和垃圾。 5.6 信息公开 5.6.1 通过对外显示屏实时公开日常运行主要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并确保数据准确,自觉接 受公众监督。 5.6.2 对外显示屏应保持 24 小时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修复,故障宜 2h 内修复、最长不超过 24h。 5.6.3 通过企业官网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月度运行报表、污染物排数据以及环境监测情况等信息,并 确保数据准确。 5.6.4 建立与周边居民沟通、帮扶机制,通过主题活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与周边居民沟通交流;有 条件的宜建设运动休闲场所和设施,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5.6.5 宜建设环保科普教育基地,设置公众参观通道和展示展览区域;定期开展公众科普体验活动, 普及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基本知识。 5.6.6 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公众预约参观,并全年免费向公众开放。 5.7 接受监督 5.7.1 5.7.2 反馈。 5.7.3 100%。 5.7.4 6 处置单位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实时传输垃圾称重计量、作业现场监控和主要运行参数等数据。 按照约定方式接受公众监督代表检查,对公众监督代表提出的疑问宜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 公开监督热线,接受公众咨询和投诉受理,及时处理政府部门转办投诉受理件,投诉件处结率 第一时间回应媒体曝光问题,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按信息来源渠道向社会和媒体反馈结果。 应急管理 4 DB3301/T 0187—2018 6.1 应急预案 6.1.1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其服务区域的社会经济情况与自然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 每年制定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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