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7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
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
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1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
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发挥各
自优势,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服务窗口
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 ,
明礼尚德,尊重公序良俗,遵守市民公约以及其他有关文
明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2不大声喧哗,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 冒等呼吸系
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二)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
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 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采取束牵引
带等安全措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牵领并注意避
让他人, 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四)不得在建 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
外走廊等空间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 品,
不得从建(构) 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五)在公共 场所组织 集会、商业展销、广场舞、娱
乐等活动时,不得 超过规定 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生活
环境;
( 六)移风易俗,文明 婚丧,文明 祭扫,不大 操大办
不搞封建迷信,不得在公共 场所从事影响市容的殡仪和焚
烧香烛、纸钱等祭祀活动;
( 七)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非
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 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 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 让行人,行经积水 路段
减速慢行,夜间会车或者在路灯照明良好 路段行驶应当使
用近光灯;
3 (二)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 随意停车、变道、穿插、
加塞,不得以 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 禁止鸣喇叭的区
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三)机 动车按照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四)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 正确佩戴安
全头盔,不得 违反规定进入机 动车道、人行道行 驶,不得
逆向行驶,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
(五)不得以 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
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 上下,主 动为老、弱、
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 ,不得 妨碍驾驶员安
全驾驶;
( 七)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 浏览手机
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不得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 向车外抛撒物品;
( 九)其他 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 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 控制吸烟,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 学校、医院
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 场所以及 电梯
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 禁止吸烟的
场所吸烟,相关经 营管理单位对 吸烟行为应当 予以劝阻、
制止;
(二) 绿色消费,节约粮食、水、 电等资源,不铺张
4浪费;
(三)文明用 餐,倡导分餐、“光盘”,使用公筷公
勺;
(四)爱 护环境卫生,自觉做好垃圾分类,不得 随地
吐痰、便溺,不得 乱扔果皮、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不
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爱 护公共设施,文明 使用公共 厕所、母婴室等
便利设施,不得在建(构) 筑物和树木、电杆、户外管线
或者其他 户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广告,不侵占
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 六)不得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 七)其他公共 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 睦相处, 互帮互助,构
建和谐人际关 系;
(二)合 理使用社区公共 空间部位、设施设 备,不得
在楼梯、公共 走道等共用部位 堆放杂物;
(三)有序 停放机动车辆,不得 妨碍其他车辆、人员
通行,不得 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登高
场地;
(四)爱 护花草树木,不得 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
得在公共 绿地上种植蔬菜;
(五)装 修房屋应当控制噪声、粉尘,合理安排施工
5时间,不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 生活;
( 六)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 旅游,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环境、设施,不 乱刻乱画。
第十三条 文明 上网,维护健康网络环境,不编造、散
布或者传播虚假、低级媚俗等信 息。
第十四条 遵循职业道德和 商业道德, 勤勉敬业, 恪尽
职守,诚信经 营,不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五条 建设文明家 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家 庭美德,培育良好家 风。
第十六条 行政 执法人员在 执法过程中应当 出示证件,
语言文明, 方式得当,做 到依法、公 正、规范、文明。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 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
医疗救助和关爱 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 见义勇为;
(三) 紧急现场救护;
(四) 志愿服务活动;
(五) 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
器官(组织);
( 六)其他有 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6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
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实施以下 鼓励支持措施:
(一)制定道德 模范、优 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
文明人物的奖 励和关爱政 策;
(二)组织 面向大众的 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 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支持志愿服
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者的注册、记
录评价以及 保障激励制度;
(四)制定对 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
体器官(组织)等行为的 鼓励引导措施,支持建立相关公
益组织, 畅通捐献渠道。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建设 完善下列设 备设施:
(一)人行 横道、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 停车泊位、
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
(二) 盲道、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厕所等无障碍设施;
(三)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 备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 交通工具和 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
等公共 场所应当设 置爱心座椅。
人员 密集的公共 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 备第三卫生间、
独立母婴室。
7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村(居)设 立公益服务点,为有
需要的人员提 供便利服务; 鼓励沿街单位 向社会免费开放
厕所。
第二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
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 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
的良好 氛围。
报 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
为规范, 刊播公益广告,传播先进事例,加强 舆论引导。
公共 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 交通工具等 广告媒介应当
按照规定 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
文明行为培 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 训、岗位培训内容。
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
入教学内容,培养文明习惯,树立文明风气。
充分发挥村(居)文 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 化设施在文
明行为宣传引导、教育培 训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
业协会按照规定 程序将文明行为相关内 容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管理规约和行业协会 章程,引导 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 劝阻、举报,对相关
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统一政务 咨询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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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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