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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0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62—2018 代替 DB3301/T 35-2009 洗染企业等级划分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6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商务委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代替 DB3301/T 35-2009《洗染企业等级划分》,与 DB3301/T 35-2009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完善了分级和服务要求。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洗染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虔干、徐天云。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1/T 35-2009。 I DB3301/T 0162—2018 洗染企业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企业要求、等级划分、分级和服务要求、等级认定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商登记的各类洗染企业、洗染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6204 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 SB/T 10271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洗染企业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3.1.2 3.1.3 3.1.4 3.2 洗染企业开业应符合 SB/T10271 的规定。 洗染企业的安全卫生应符合 GB16204 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洗染企业的设备设施、环保、节水、节能应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洗染企业必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干洗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2.1 3.2.2 a) b) c) 3.2.3 3.2.4 3.2.5 3.3 3.3.1 3.3.2 3.3.3 3.3.4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 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机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装置:干洗机在运转时,不能打开的安全装置,油水分离,上下防止返水装置等。 安装活性炭过滤排放系统,溶剂的挥发度不能超过 40mg/kg。 四氯乙烯残渣处理必须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主机上部的排风道排风量应达到 0.5m/s 干洗企业不能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 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 水洗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应安装循环用水装置,达到环保、节水要求。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厂界噪声符合 GB12348 的规定。 应使用无磷洗涤原料。 1 DB3301/T 0162—2018 3.3.5 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排风量应达到 0.5m/s。 3.3.6 洗涤医疗卫生单位衣物的厂区、设备、消毒、洗涤质量、企业资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 不得与非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的衣物在同厂区洗涤,不得混洗。 4 等级划分 按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技术水平、服务要求、包装要求和交件时限,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为最高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级别依次递减。 5 分级和服务要求 5.1 5.1.1 特级企业 经营场所 5.1.1.1 经营场所内外橱窗宽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齐有序、营业与加工生产区域明确分开。 5.1.1.2 门面装饰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企业、店堂的布局、内陈设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5.1.1.3 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全市统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 监督电话等。 5.1.1.4 设备布局合理,设施整齐,待洗与洗后的衣物分开存放,单独收取。 5.1.1.5 有保洁和良好的存衣场所。门店配置电脑收银机,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执行《杭州市洗染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5.1.1.6 有顾客休息场所、设施。 5.1.1.7 企业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 1000 ㎡。 5.1.2 设备设施: 5.1.2.1 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服装的清洗与保养、衣物消毒等洗涤设备,其性能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5.1.2.2 具备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供气和上下水道系统。 5.1.2.3 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废气、废物处理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修,保持操作灵敏有效。 5.1.2.4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5.1.2.5 加工生产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实用,通风,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整洁明亮。 5.1.2.6 干洗企业的干洗容量不低于 50 公斤;水洗企业的水洗容量不低于 800 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 洗染企业至少达到前述两个容量中的一个容量要求。 5.1.3 技术水平 5.1.3.1 加工生产工艺先进,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标准。 5.1.3.2 有洗衣技师或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管理企业的技术工作;各工种、工序均有技师或工程师在一 线负责日常技术工作;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解决洗染疑难问题。 5.1.3.3 所有一线加工生产人员和前台营业员,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洗 衣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 30%,至少不少于 10 人;其他员工持有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行业 上岗培训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1.3.4 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 DB3301/T 0162—2018 5.1.4 服务要求 5.1.4.1 具有水洗、干洗、织补、皮革及裘皮服装的清洗与保养等服务项目,并能满足顾客需要的特 色服务项目。 5.1.4.2 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 制度。 5.1.4.3 所有员工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文明礼貌、服务规范、讲普通话,有提供外语服务的人员。 5.1.5 包装要求 有突出本企业特色和标志的包装袋。 5.1.6 交件时限 水洗和干洗不超过5天,单烫不超过3天,染色不超过5天,织补不超过7天,皮革制品不超过10天。 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5.2 5.2.1 一级企业 经营场所 5.2.1.1 经营场所内外宽敞明亮、布局合理、整齐有序,具有鲜明的经营特色。营业与加工生产区域 明确划分。待洗与洗后衣物分开存放,收件与取件分开。 5.2.1.2 门面装饰的文字规范、工整、醒目。 5.2.1.3 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全市统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 监督电话等。 5.2.1.4 门店服务配置电脑收银机,统一执行《杭州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5.2.1.5 有顾客休息场所。 5.2.1.6 企业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 800 ㎡。 5.2.2 设备设施 5.2.2.1 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的清洗与保养、衣物消毒等洗涤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 5.2.2.2 具有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供气和上下水系统。 5.2.2.3 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废气、废物处理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建立健全制度, 定期检验,保持操作灵敏有效。 5.2.2.4 加工生产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实用、通风、光线充足,地面、墙面整洁明亮。 5.2.2.5 干洗企业的干洗容量不低于 30 公斤;水洗企业的水洗容量不低于 500 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 洗染企业至少达到前述两个容量中的一个容量要求。 5.2.3 技术水平 5.2.3.1 有技师管理技术工作;有技师或工程师主持一线生产加工工作;有技术人员解决洗染疑难问 题。 5.2.3.2 所有一线生产加工人员和前台营业员,经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洗衣师 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 20%,至少不少于 6 人;其他人员持有国家洗染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行业上岗培 训证书,持证上岗。 5.2.3.3 建立技术档案。 3 DB3301/T 0162—2018 5.2.4 服务要求 5.2.4.1 5.2.4.2 度。 5.2.4.3 5.2.5 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织补、皮革及裘皮的清洗与保养等服务项目。 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有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制 所有员工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文明礼貌。 包装要求 有突出本企业特色和标志的包装袋。 5.2.6 交件时限 水洗和干洗不超过5天,单烫不超过3天,染色不超过5天,织补不超过7天,皮制品不超过10天。双 方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5.3 5.3.1 二级企业 经营场所 5.3.1.1 门面装饰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经营场所内外整洁、布局合理,具有鲜明的经营特 色。 5.3.1.2 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顾客须知(全市统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 监督电话等。 5.3.1.3 营业与加工区域明确分开。待洗与洗后衣物分开存放。收件与取件分开。存放加工后衣物的 场所,整齐保洁。 5.3.1.4 企业生产经营面积不少于 500 ㎡。 5.3.2 设备设施 5.3.2.1 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应的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服装的清洗与养护、衣物消毒等洗涤 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2.2 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废气、废物处理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检修制度,保持操 作灵敏有效。 5.3.2.3 加工生产场所,房屋建筑坚固、实用、通风,上下水系统和设备完善。 5.3.2.4 干洗企业的干洗容量不低于 20 公斤;水洗企业的水洗容量不低于 400 公斤;有干洗和水洗的 洗染企业至少达到前述两个容量中的一个容量要求。 5.3.3 技术水平。 5.3.3.1 有洗衣技师主持技术工作。 5.3.3.2 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持有行业上岗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一 线生产加工人员和前台营业员,高级洗衣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至少不少于 4 人。 5.3.4 服务要求 5.3.4.1 5.3.4.2 5.3.4.3 5.3.4.4 具有干洗、水洗、熨烫、皮革及裘皮服装和清洗与保养等服务项目。 具有完善的衣物收发手续制度,统一执行《杭州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有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安全生产等制度。 所有员工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文明礼貌。 4 DB3301/T 0162—2018 5.3.5 包装要求 标准包装袋。 5.3.6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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