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武汉市献血条例
(2002年4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湖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
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
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23年2
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三章 供血与用血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和
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促进健康武汉建设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湖北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 采血、 供血、
用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个人
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 3 —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献血者的个人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
同)领导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
考核、献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
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区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工
作,动员和组织本辖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辖区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城市管理、 公安、 教育、 市场监督管
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园 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 通 信管理等
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武汉血 液中心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负
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 液采集、 检测、 制备、 供应等组织实施工作,
开展血 液相关科学研究, 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非法采血、供血。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 4 —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七条 市、区 红十字会应当 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协
助政府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动员、组织、表 彰等工作。
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 引导、组织 有关群体参
与献血工作。
国家机关、驻汉部队、 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
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 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
血。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献血 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 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 信运营商应当通过新
闻报道、公 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献血公 益性宣传。
会展场 所、 体育场 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广场、 公园、
商场、宾馆等公共场 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的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
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 广告牌、宣传 栏、公共 视听载体等设施,
开展献血公 益性宣传。
每年的八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第九条 本市将无偿献血工作 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 容,作为
文明单位创建的必要考核 指标。
第十条 本市加 强与其他城市的献血工作合作,推动 信息互
联互通和血 液互调互补,强化在献血宣传动员、血 液质量管理、— 5 —输血医学研究、血 液应急保障等方 面的协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全市医疗用血需求
制订年度献血 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下达区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 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 报。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布局合理、安全 有
效、献血 便利的原则编制献血 点设置规划, 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
划、 城市管理、 公安、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拆除献血点。因城乡规划 变更或者
市政建设等 原因确需调整献血点位置的,应当 按照先建设后拆
除的原则并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 就近重新设 置献血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 流动献血 车合理设 置道路停
放点,保障 执行紧急任务的 急救送血车优先通行。 流动献血 车需
要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 必要的条 件
和便利。
高等学校应当为 流动献血 车进校以及献血 点设置提供便利。— 6 —第十三条 献血者 有权了解献血 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获
得安全、卫生的献血 环境。献血者应当 如实提供与献血相关的个
人信息以及健康 状况信息。
武汉血 液中心应当建立献血者 档案,记录献血者的献血 时
间、献血 量等信息,并对献血者个人 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捐献全血的, 每次献血 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
不超过四百毫升,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捐献单采血小板的,
每次献血 量一至二个 治疗单位,献血 间隔期不少于二周 ;捐献
其他成分血、 交替捐献全血与 成分血的, 每次献血 量以及献血 间
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武汉血 液中心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 超量、频繁采血。
第十五条 鼓励符合献血条 件的个人多次、定 期献血。 鼓励
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
武汉血 液中心可以组建 稀有血型爱心组织。 鼓励稀有血型献
血者加入 爱心组织,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 现役军人、医务工作者、 高等学校在校
学生率先献血, 引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 尚。
鼓励组建无偿献血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献血宣传、 献血者关
爱以及协助招募献血者等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 医疗 机构、高— 7 —等学校应当明确负责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部门 或者人员, 每年
至少开展一次献血动员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武汉血 液中心采集血 液,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 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 原则,以及采血的 种类、数量、
采血流程、注意事项、血液检测结果等;
(二) 按照国家制定的献血者健康 检查标准为献血者 免费
进行必要的健康 检查;对不符合献血条 件的献血者, 向其说明
情况,不得采血 ;采血后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向献血者 告知血
液检测情况;
(三)采血 由具备采血资 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严格执行有
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 器材,用
后按照有关规定 销毁,确保献血者安全 ;
(四)国 家、省、市的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武汉血 液中心应当 向社会公开献血 点的地址、服
务时间、 联系方式和采供血 信息、减免用血费用 流程、 无偿献血 褒
扬和优待政策的实施 情况等。
武汉血 液中心应当为公 众提供献血预 约、信息查询、服务咨
询、临床用血费用 减免等服务。
第三章 供血与用血— 8 —第十九条 武汉血 液中心应当根据血 液库存情况,结合采血
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 因素,预测血液库存供应风 险,并及时向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报告。
发生自然 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 件和社会安全事 件等
突发事件,需要应 急用血的, 依法启动应急用血保障预 案,按
照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应 急献血工作。应 急用血保障预 案由市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并与本市 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 包装、储存、运输,应当 符合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武汉血 液中心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 液
进行检测,对血 液及其标本进行保 存和管理。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
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 查。未经核查
或者经核 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 液,不得用于临床。
第二十二条 医疗 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 计划,加 强血
液管理,推行 节约用血医疗措施,采用 成分输血、自体 输血等技
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降低异体血液依赖,不得浪费和
滥用血液。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 统一的血 液
法律法规 武汉市献血条例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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