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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森 林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94年4月30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 月1日 广 东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广 东 省 森 林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决 定 》 修 正  2023年5月31 日 广 东 省 第 十四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次 会 议 修 订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资 源 保 护 第 三 章 培 育 和 修 复 第 四 章 林 地 管 理 第 五 章 分 类 经 营 第六章 公 益 林 管 理 第 七 章   林 木 采 伐 与 利 用 第 八 章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 践 行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理 念 , 保 护 、 培 育 和 合 理 利 用 森 林 资 源 , 提 升 国 土 绿 化 水 平 和 森 林 生 态 系 统 碳 汇 增 量 , 保 障 森 林 生 态 安 全 , 推 进 绿 美 广 东 生 态 建 设 ,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森 林 、 林 木 的 保 护 、 培 育 、 利 用 和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保 护 、 培 育 、 利 用 森 林 资 源 应 当 尊 重 自 然 、 顺 应 自 然 , 坚 持 生 态 优 先 、 保 护 优 先 、 保 育 结 合 、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原 则 。 第 四条 本 省 实 行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发 展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 县  -2-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对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完 成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3- 发 展 目 标 和 森 林 防 灭 火 、 重 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4-湿 地 保 护 、 自 然 保 护 地 建 设 和 管 理 、 公 益 林 和 天 然 林 保 护 等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并 公 开 考 核 结 果 。 第五条 本 省 全 面 推 行 林 长 制 , 建 立 区 域 与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相 结 合 的 省 市 县 镇 村 五 级 林 长 体 系 , 科 学 确 定 林 长 责 任 区 域 , 加 强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队 伍 建 设 , 充 实 基 层 执 法 力 量 。 各 级 林 长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责 任 区 域 内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发 展 工 作 , 落 实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发 展 目 标 责 任 制 , 组 织 制 定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发 展 规 划 计 划 , 协 调 解 决 责 任 区 域 的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 县 级 以 上 林 长 负 责 组 织 对 下 一 级 林 长 的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如 下 : (一)森 林 覆 盖 率 、 森 林 蓄 积 量 、 湿 地 保 护 率 等 保 护 发 展 目 标 达 标 情 况 ; (二) 森 林 资 源监 管、 利 用情 况 ; (三) 自 然 保 护 地 建 设和 管 理情 况 ; (四) 国 土 绿 化 、 生 态 修 复 及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情 况 ; (五) 公 益 林 建 设 管 理 和 天 然 林 保 护 修 复 情 况 ; (六) 森 林 火 灾 防 控 情 况 ; (七) 重 大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情 况 ; (八) 深 化 林 业 改 革 和 产 业 发 展 情 况 ; (九)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和 野 生 动 物 危 害 防 控 情 况 ; (十) 林 业 和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发 展 基 层 基 础 建 设情 况 ; (十 一) 林 业 执 法 监 督 情 况 ; (十 二) 其 他 与 林 长 制 实施 有 关 的情 况 。 -5-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保 障 森 林 生 态 保 护 修 复 的 投 入, 将 造林 、 育 林 、 护 林 、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 天 然 林 保 护 修 复 、 森 林 防 灭 火 、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林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古 树 名 木 保 护 、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监 测 和 林 业 科技 教育 普 及 等 林 业 工 作所 需资 金纳 入年 度财 政 预 算, 促 进 林 业 发 展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创 新 林 业 投 融资 机 制 , 完 善 贴 息 、 林权 收 储 担保 补 助政 策 , 鼓 励和 引 导 金融 机 构 开 展涉 林 信 贷业 务 , 鼓 励和 扶 持设 立林 权 收 储 机 构 开 展 市 场 化 收 储 担 保, 促 进 集 体 林 地 规模 化 、集 约化 经 营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产 权 激 励 、 资 源 利 用 等 政 策 , 支 持 和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森 林 生 态 保 护 修 复 。 第七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林 业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 公 安 、财 政 、 自 然 资 源 、 生 态 环 境、 住 房 城 乡建 设 、 交 通 运 输、水 利 、 农 业 农 村 、 应 急 管 理、城 市 管 理  -6-等 部 门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内 做 好林 业 相 关 工 作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可 以 确 定 相 关机 构 或 者设 置 专 职 、 兼 职人 员承 担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策 宣 传 、 资 源 管 护 、 森 林生 态效 益 补 偿 、 森 林 防 火 、 林 业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科 技 推 广 和 社 会 化服 务 等 林 业 相 关 工 作 。 村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做 好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相 关 工 作 。 第八条  省 人 民 政 府 林 -7- 业 、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地 方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林 木 特 性等 特 殊 要 求, 建 立 和 完 善 森 林 保 护 、 培 育 和 利 用 的 地方标 准 。 鼓 励和 支 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先 进 适 用 的 林 业技 术, 提高 林 业 科 学技 术水 平 。 第 九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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