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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募 捐 条 例 (2010年11月27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2021 年3月31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等 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23年5月31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1-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 关 于 废 止 、 修 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募 捐 人 第 三 章 募 捐 行 为 第 四 章 募 捐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五 章 鼓 励 措 施 第 六 章 监   督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2-募 捐 , 鼓 励 捐 赠 , 保 护 捐 赠 人 、 受 益 人 和 募 捐 人 的 -3-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募 捐 人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募 集 财 产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以 及 相 关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为 了 帮 助 特 定 对 象 , 面 向 本 单 位 或 者 本  -4-社 区 等 特 定 人 群 开 展 的 募 捐 活 动 和 民 间 互 助 性 的 捐 赠 活 动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公 益 事 业 是 指 非 营 利 的 下 列 事 项 : ( 一 ) 救 助 灾 害 、 救 济 贫 困 、 扶 助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困 难 群 体 和 个 人 ; ( 二 ) 教 育 、 科 学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事 业 ; ( 三 ) 环 境 保 护 、 社 会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 ( 四 ) 其 他 社 会 公 共 和 福 利 事 业 。 第 三 条 募 捐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5- 法 规 ,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以 募 捐 名 义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 募 捐 应 当 诚 实 信 用 , 公 开 透 明 。 募 捐 应 当 尊 重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 禁 止 摊 派 或 者 变 相 摊 派 。 募 捐 应 当 尊 重 他 人 人 格 尊 严 , 不 得 泄 露 捐 赠 人 、 受 益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 商 业 秘 密 等 信 息 。 第 四 条 鼓 励 和 支 持 募 捐 人 依 法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 鼓 励 和 支 持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募 捐 人 捐 赠 财 产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募 捐 管 理 工 作 。 财 政 、 审 计 、 税 务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募 捐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 第 二 章 募 捐 人 第 六 条 依 法 成 立 的 红 十 字 会 、 慈 善 会 、 公 募 基 金 会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开 展 与 其 宗 旨相 适 应 的 募 捐 活 动 。  -6-第 七 条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募 捐 人 应 当 每 年 在 募 捐 人 网 站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网 站公 布 下 列 信 息 , 内容 变 更 时应 当 及 时 更 新 : ( 一 ) 名 称 、 地 址 ;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 理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办 事 机 构的 基 本 情 况; ( 三 ) 章程 和 业 务 范 围 ; ( 四 ) 募 捐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 五 ) 年度 工 作报 告、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和 审 计 报 告;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 -7- 第 三 章 募 捐 行 为 第八条 募 捐 人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方式 开 展 募 捐 : ( 一 )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网 站等 媒 体 劝 募 ; ( 二 ) 在 公 共 场 所摆 放募 捐箱 ; ( 三 ) 两 名 以 上 的 工 作 人 员 持 募 捐 人 有 效 证件 劝 募 ; ( 四 ) 寄 发 劝 募 函 或 者 发 送 劝募 信 息 ; ( 五 ) 义演 、 义赛 、 义卖 、 义拍 ; ( 六 ) 其 他 适 当 方式 。 第 九 条 鼓 励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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