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 条例
(2022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革命精神,赓
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
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
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
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 1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 本级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教育、财政、
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党史研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的,分别由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集, 应当履行《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
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和审定本级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 、研究本
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以及名录调整方案。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专
家委员会,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由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法
律、规划、建设、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革命遗址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 2 —专项调查。
调查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相关人员 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公示。
开展革命遗址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
建立档案,并保证资 料、信息及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市、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制度。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
遗址调查结 果,组织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对
革命遗址进行论证和 评审,提 出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
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 向社会公示,公
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经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 并向社会公
布。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 载明遗址的名 称、类别、史实 说
明、保护管理人、保护 措施等内 容。
纳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 因严重损毁或者灭失,保护 层
级、保护 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发 生其他需要调整 情形的,按
照原认定程序提出、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对于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
— 3 —标准或者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予
以认定、 确定。
对于符合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 申
报。
第十条 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国有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
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 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
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 英烈保护等 公共事业 确需征收非国有
革命遗址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征 收并给予
补偿。
第十二条 革命遗址实行保护管理人制度,保护管理人及
其职责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确定。
对非国有革命遗址,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 与保护管理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护 协议,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
建立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责 任提示制度,对 未履行革命遗
址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 出提示函,督促
其改进。
— 4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 革
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提供保护 技术指导和培 训,按照规定 给予修
缮帮助和资金支持。
非国有革命遗址 存在损毁危险,且保护管理人不 具备修缮
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修缮帮助,或者
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
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建立革命遗址保护 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对革命遗址的安全管理, 帮助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 消除安
全隐患。
第十五条 革命遗址的合理利用应当 在确保革命遗址 安全
的前提下,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 引领,注重对革命遗
址原有历史 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 承,与革命历史精神和
场所氛围相适应, 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退役军
人工作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革命遗址
的有关 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进行指导和管理, 把好政治关和
史实关, 确保陈列展览和解说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
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 捐赠或出借的形式提
— 5 —供与革命遗址相关的 重要实物、文 献档案、图像、音频视频、
艺术创作作品等展览品。
革命遗址的 陈列展览举办者可以适度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和真实感,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主管部门应
当提炼、挖掘和丰富革命遗址及红色文化的内 涵和底蕴,结合
重大革命历史事 件纪念、 重要节庆以及红色旅游等,通过大 众
传播媒介,加大红色文化和革命遗址保护 知识的宣传 力度。
教育主管部门、各 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革命遗址组织开展
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 学活动,弘扬 优良革
命传统。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 档案机构开展革命遗址
的调查研究、资 料整理、文 艺创作、开发利用、传 承传播。文
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工作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 地方志机构
依法为其提供 信息素材等相关 支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通过加强业务培 训和人才引进等方 式,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革命遗址保护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
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6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 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7 —
法律法规 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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