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 仁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2023年3月1日铜 仁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23
年5月25日 贵州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物 业 管 理 形 式
第 三 章 物 业 服 务
第 四 章 物 业 使 用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1-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
维
护
业
主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相
关
-2-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升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水 平 , 促 进 文 明 卫 生 城 镇 建 设 , 营 造 安 全 和 谐 的 人 居 环 境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 贵 州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 以 下 简 称 物 业 管 理 )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条 例 。
物 业 管 理 遵 循 党 建 引 领 、 政 府 推 动 、 属 地 管 理 、 业 主 自 治 、 多 方 参 与 的 原 则 。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将 其
-3- 纳
入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 建 立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机 制 ,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统 筹 推 进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协 调 保 障 机 制 ,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及 时 解 决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
第四条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制 定 相 关规 定 ,公 布 物 业 服 务 清 单、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指 导 、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
县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监 督 管 理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 维 修 资 金 交 存 和 使 用 ;
( 二 ) 负 责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资 料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
( 三 ) 征 集 、 核 查 和 监 管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
( 四 )负 责物 业 服 务 质 量评 价;
( 五 ) 指 导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 六 ) 受 理 物 业服 务投 诉 、 举 报 ;
( 七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五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 由有 关执 法部 门
定 期 进 入 住 宅 小 区 巡 查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建 设 单 位 履 行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受 理 房 屋 质 量 问 题 投 诉 ,
监 督 管 理 装 修 过 程 中 影 响建 筑 结 构 和使 用 安 全等行 为。
城 市综 合 执 法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违 法 搭 建 建 ( 构 ) 筑 物 、占 用 和损 坏公 共绿 化、
-4-影 响环 境 卫 生 、制 造噪 音 干 扰他 人正 常 生 活 等 行 为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做 好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扰 乱
公 共秩 序、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等 行 为。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人 履 行 消 防安 全 职 责 , 依 法 查 处 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 堵 塞 疏 散通 道 和 破 坏 消 防设 施 设 备 等 行 为 。
市 场 监 管主 管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无 照 经 营 、 违 规收 费、 未 按规 定
维 护 保 养 特 种 设 备 等 行 为 。
第六条 街 道 办 事 处 、乡镇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将 物 业 管 理 纳 入 社 区
( 村 ) 综 合 治 理 , 明 确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5- ( 一 ) 建 立社 区( 村 )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居( 村 )民 委 员 会、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协 调运 行 机 制 , 推 动具 备 条件 的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成 立 党 组 织 ;
( 二 ) 指 导 和 协 助 业 主 大 会设 立 、业 主 委 员 会选 举 、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成 立 ;
( 三 ) 指 导 和 监 督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 四 ) 指 导 和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人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和退 出交 接等义 务 ;
( 五 ) 建 立 物 业 纠 纷多 元 化解 机 制 , 调 解 物 业纠 纷和 处 理 相 关 投 诉 、 举 报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居( 村 )
民 委 员 会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指 导 下 , 配 合 做 好物 业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第 七 条
县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司 法 行 政 、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成 立 物 业 纠 纷行 业 调 解 组 织 ,
发 挥行 业 调 解优 势, 化 解物 业纠 纷。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居 ( 村 )
民 委 员 会 设 立 的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应 当 开 展 物 业 纠 纷 排 查 , 及 时 调 解 物 业纠 纷。
倡
导 业 主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物 业 纠 纷; 调 解 时 , 可 以 邀 请 楼 栋 长 、 网 格 员
参 与 , 业 主 委 员 会予 以 配 合 。
-6-第 八 条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规
范
从
业
行
为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 维 护 物 业 服 务 人 合 法 权 益 ; 配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
鼓 励物 业 服 务人加 入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
-7- 第 九 条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网
络
等
媒
体
应
当
加
强
物
业
管
-8-
法律法规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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