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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仁 市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2023年3月1日铜 仁 市 第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23 年5月25日 贵州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物 业 管 理 形 式 第 三 章   物 业 服 务 第 四 章   物 业 使 用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1-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 维 护 业 主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相 关  -2-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升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水 平 , 促 进 文 明 卫 生 城 镇 建 设 , 营 造 安 全 和 谐 的 人 居 环 境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 贵 州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 以 下 简 称 物 业 管 理 )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本 条 例 。 物 业 管 理 遵 循 党 建 引 领 、 政 府 推 动 、 属 地 管 理 、 业 主 自 治 、 多 方 参 与 的 原 则 。 第 三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将 其 -3- 纳 入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 建 立 共 建 共 治 共 享 机 制 ,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统 筹 推 进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协 调 保 障 机 制 ,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及 时 解 决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问 题 。 第四条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制 定 相 关规 定 ,公 布 物 业 服 务 清 单、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建 立 全 市 统 一 的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指 导 、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工 作 。 县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监 督 管 理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 维 修 资 金 交 存 和 使 用 ; ( 二 ) 负 责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资 料 备 案 审 查 工 作 ; ( 三 ) 征 集 、 核 查 和 监 管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 ( 四 )负 责物 业 服 务 质 量评 价; ( 五 ) 指 导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物 业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 六 ) 受 理 物 业服 务投 诉 、 举 报 ; ( 七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五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物 业 管 理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 由有 关执 法部 门 定 期 进 入 住 宅 小 区 巡 查 ,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建 设 单 位 履 行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受 理 房 屋 质 量 问 题 投 诉 , 监 督 管 理 装 修 过 程 中 影 响建 筑 结 构 和使 用 安 全等行 为。 城 市综 合 执 法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违 法 搭 建 建 ( 构 ) 筑 物 、占 用 和损 坏公 共绿 化、  -4-影 响环 境 卫 生 、制 造噪 音 干 扰他 人正 常 生 活 等 行 为 。 公 安 机 关 负 责做 好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扰 乱 公 共秩 序、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等 行 为。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人 履 行 消 防安 全 职 责 , 依 法 查 处 妨 碍 消 防 车 通 行 、 堵 塞 疏 散通 道 和 破 坏 消 防设 施 设 备 等 行 为 。 市 场 监 管主 管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无 照 经 营 、 违 规收 费、 未 按规 定 维 护 保 养 特 种 设 备 等 行 为 。 第六条 街 道 办 事 处 、乡镇 人 民 政 府应 当 将 物 业 管 理 纳 入 社 区 ( 村 ) 综 合 治 理 , 明 确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5- ( 一 ) 建 立社 区( 村 )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居( 村 )民 委 员 会、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共 同 参 与 的 协 调运 行 机 制 , 推 动具 备 条件 的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成 立 党 组 织 ; ( 二 ) 指 导 和 协 助 业 主 大 会设 立 、业 主 委 员 会选 举 、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成 立 ; ( 三 ) 指 导 和 监 督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 物 业 管 理 委 员 会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 四 ) 指 导 和 监 督 物 业 服 务 人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和退 出交 接等义 务 ; ( 五 ) 建 立 物 业 纠 纷多 元 化解 机 制 , 调 解 物 业纠 纷和 处 理 相 关 投 诉 、 举 报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居( 村 ) 民 委 员 会 在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指 导 下 , 配 合 做 好物 业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第 七 条  县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司 法 行 政 、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等 单 位 成 立 物 业 纠 纷行 业 调 解 组 织 , 发 挥行 业 调 解优 势, 化 解物 业纠 纷。 街 道 办 事 处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及 居 ( 村 ) 民 委 员 会 设 立 的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应 当 开 展 物 业 纠 纷 排 查 , 及 时 调 解 物 业纠 纷。 倡 导 业 主 、 物 业 服 务 人 等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物 业 纠 纷; 调 解 时 , 可 以 邀 请 楼 栋 长 、 网 格 员 参 与 , 业 主 委 员 会予 以 配 合 。  -6-第 八 条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规 范 从 业 行 为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 维 护 物 业 服 务 人 合 法 权 益 ; 配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物 业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 鼓 励物 业 服 务人加 入 物 业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 -7- 第 九 条  广 播 、 电 视 、 报 刊 、 网 络 等 媒 体 应 当 加 强 物 业 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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