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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 新 蒙 古 族 自 治 县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2022年12月23 日 阜 新 蒙 古 族 自 治 县 第 十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3年5月 24日 辽 宁 省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 建 设 美 丽 乡 村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1- 染 防 治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2-治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阜 新 蒙 古 族 自 治 县 ( 以 下 简 称 自 治 县 )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自 治 -3-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河 道 ( 包 括 湖 泊 、 人 工 水 道 、 行 洪 区 、 蓄 洪 区 、 滞 洪 区 )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自 治 县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应 当 坚 持 生 态 优 先 、 源 头 治 理 、 属 地 管 理 、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 建 立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长 效 机 制 。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工 作 纳 入 河 长 工 作 职 责 , 作 为 监 督 考 核 内 容 。 第 四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4-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第 五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 生 态 -5- 环 境 、 农 业 农 村 、 财 政 、 交 通 运 输 、 自 然 资 源 、 林  -6-业 和 草 原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文 旅 广 电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第 六 条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工 作 。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7- 、 法 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委 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依 本 条 例 对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 第 七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协 助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做 好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工 作 。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要 求 纳 入 村 规 民 约 、 居 民 守 则 。 第 八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知 识 的 宣 传 普 及 , 提 高 公 民 自 觉 保 持 河 道 卫 生 的 意 识 。 第 九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举 报 与 奖 励 制 度 。 第 十 条 自 治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河 道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 第 十 一 条 乡 镇 人 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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