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
B41
DB5323/T65—2023
代替DB5323/T65—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
2023-07-30发布 2023-09-01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楚雄州地方标准5323
DB5323/T65—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张慧、盛军、车国富、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
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
阿建兵。
DB5323/T6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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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焚烧法、掩埋法、化尸窖法、化制法
(高温高压处理法)、包装运输要求、人员防护、记录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无害化处理
本文件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
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
应的方法。
3.3
掩埋法
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
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
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焚烧法
4.1具体要求
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4.2操作注意事项
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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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掩埋法
5.1具体要求
5.1.1本方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
织的处理。
5.1.2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5.1.3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
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5.1.4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1.5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5.1.6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5.1.7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cm~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5.1.8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5.1.9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5.1.10覆盖距地表20cm~30cm,厚度不少于1m~1.2m的覆土。
5.2操作注意事项
5.2.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5.2.2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深埋坑塌陷
处应及时加盖覆土。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5.2.3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
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6化尸窖法
6.1具体要求
6.1.1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6.1.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
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6.1.3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6.1.4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6.1.5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6.1.6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6.1.7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6.2注意事项
6.2.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
专人管理。
6.2.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6.2.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
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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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制法(高温高压处理法)
7.1具体要求
7.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
分之四。
7.1.2适用对象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
组织的处理。
7.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处理物种类
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7.2注意事项
7.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7.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8包装运输要求
8.1包装
8.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8.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8.1.3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8.2运输
8.2.1应选择封闭厢式运载工具,并采取防渗措施。
8.2.2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8.2.3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8.2.4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9人员防护
9.1动物尸体的收集、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9.2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9.3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10监督检查要求
10.1有病死畜禽的农村家庭应向本村兽医员报告,村兽医员应进行记录(样式见表A.1),建立台账。
村兽医员每季度将台账上交乡级兽医站备案。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检查。在各个监督检查环节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10.2病死动物的收集、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做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
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处理方式、处理地点、处理时间、经
手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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