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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40 CCSA00 5115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 DB5115/T114—2023 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 StandardsforCivilDisputeMediationinPeople'sCourts 2023-09-11发布 2023-09-11实施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15/T114—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筠连县人民政府提出。 本文件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筠连县人民法院、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小玲、何莹、邓棹栩、赖茂银、仇玮玮、陈科丰。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发布。 DB5115/T114—2023 II引言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 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营商环境建设包含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督执 法、法治保障五大方面。本文件业务领域属于法治保障方面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近年来,宜宾市以立案庭诉非衔接中心为主体,延伸创建无讼社区(村居)示范点、诉非衔接工作 站、诉讼服务站、枫桥式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诉源治理工作站等方式,建立起一套多元解纷机制, 司法确认案件大幅增长,诉源治理成效显著。本文件将使纠纷调解工作全面规范,通过不同的调解方式, 减轻当事人情绪对立,使纠纷解决更彻底,并通过诉调对接保障解决纠纷效力,有效避免小矛盾扩大化, 维持社会的稳定。 本文件涉及的民事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人民法院相关纠纷调解工作。 DB5115/T114—2023 3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调解范围、调解分类与流程、监 督与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a)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b)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 c)便民利民,快捷高效; d)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e)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5基本要求 5.1运行机制 5.1.1人民法院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民事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调解监督等机制。 5.1.2人民法院应按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责分工建立民事纠纷调解对接平台,以立案庭诉非衔接组织机 构为主体,延伸创建诉讼非衔接工作站、诉讼服务站、人民法庭、调解室、诉源治理工作站等机构,依 法开展纠纷化解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 5.1.3人民法院应根据调解需要,协调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纠纷源 头治理。 5.2调解人员 5.2.1人民法院应设置1名及以上调解人员负责协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5.2.2调解人员应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应的法治措施。 DB5115/T114—2023 45.2.3调解人员应熟悉本地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3场地及设施设备 5.3.1人民法院内部应设置调解接待场所或独立调解室(如法官调解室、人民调解室、律师调解室、 线上音视频调解室等),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桌椅、电脑、打印机、录音等设备)。 5.3.2调解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公示出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和人员工作职责、行为规范等,内容应 清晰、准确。 6调解范围 6.1下列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先行调解: a)合同纠纷; b)家庭和社会关系纠纷; c)消费者权益纠纷; d)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6.2下列纠纷不应先行调解: a)特殊程序和破产清算案件; b)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效力确认的案件; c)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 7调解分类及流程 7.1诉前调解 7.1.1登记立案前,诉前调解前置范围内案件或起诉人(原告)同意诉前调解的其他案件,经立案人 员移送后,由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的诉前调解工作。 7.1.2诉前调解流程如图1。 提出调解 调解失败开启调解调解成功 图1委派调解流程图 7.1.3诉前调解流程如下: a)提出调解:起诉人在提起诉讼前,提交有关协议及案情资料时,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调 解书,法院受理并指定调解组织(人员)展开调解; DB5115/T114—2023 5b)开启调解:在被告接受起诉人的诉状并出具被告辩答书后,被告及原审法院可以申请联合起诉 人重新开启调解,通过口头谈判或交流文件的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进而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书, 请求法院进行确认; c)调解成功:起诉人、被告和审判调解员可以口头谈判,确定调解结果。当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 协议,由人民法院审定调解书; d)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起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 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7.2诉中调解 7.2.1登记立案后移送审判前,起诉人(原告)同意调解的,经立案人员移送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特 邀调解组织(人员)进行诉中调解工作。 7.2.2诉中调解流程如图2。 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 调解协商 调解失败调解成功 图2委托调解流程图 7.2.3诉中调解流程如下: a)提出申请: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进行调解,并在法定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内,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c)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d)调解成功: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调解组织(人员)向当事人宣读, 并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e)调解失败:如果调解失败,起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 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7.3立案后调解 7.3.1立案后调解流程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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