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
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rental housing
in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43
湖南省地方标准
ICS
CCS
13.220.01
P 16
DB43/T2525—2022
发 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
2发布-09 2023-03实施-09
DB43/T 2525—2022
I
目 次
前言 ································ ································ ································ ························ Ⅲ
1 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1
4 基本要求 ································ ································ ································ ··············· 2
5 消防设施 ································ ································ ································ ··············· 2
6 电气 ································ ································ ································ ····················· 3
7 消防安全职责 ································ ································ ································ ········· 3
8 管理要求 ································ ································ ································ ··············· 4
参考文献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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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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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湖南正邦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廖奇、林志、张建军、廖逸翔、郑兴华、陈生林、肖哲鹏、贺成、陈璐、罗兴
邦、杨鑫、吴红、曹秋湘、张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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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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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对既有居住建筑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电气、消防安全职责、管理要求
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用于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既有居住建筑改为生产、 经营、 储存等非居住类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旅馆业客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居住建筑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 ing
供人员居住使用的既有建筑。
3.2
居住出租房屋 residential rental house
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人员居住的房屋或用房。
3.3
居室 habitable 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4
出租方 the lessor
按租赁合同,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取收益的单位或个人。
3.5
承租方 the lessee
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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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应出租:
a) 属于违法 建筑的;
b)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c)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出租的其他情形。
4.2 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应符合 GB 50016 和GB 50039 等相关规范要求。
4.3 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供消防车通
行的道路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救援的障碍物。
4.4 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居住出租房屋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应布
置在首层或二层;居住出租房屋 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应布置在首层。
4.5 居住出租房屋不应设在地下室或无外窗的半地下室。
4.6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生产、储
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符合 XF 703的规定。
4.7 居住出租房屋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其附属的车库、地下储藏室不应用作居室。
4.8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以一间按照居住建筑相关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
小出租单位,不应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应设置三层及以上的床位。
4.9 居住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应超过 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 5 m2,有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除外。
4.10 居住出租房屋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
栏、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设置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逃生窗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
不应小于 1.0 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 1.2 m。
4.11 房间隔墙不应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可燃材料构造,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
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4.12 室内装修材料应按 GB 50222 中普通住宅装修材料有关规定执行。
4.13 出租方、承租方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设计、敷设,
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14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设置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并与周边建筑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5 消防设施
5.1 居住出租房屋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 GB 50016 、GB 50039 和GB 25201 的规定,不
得擅自拆改原有消防设施。
5.2 未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卫生间、阳台外,每间卧室、起居室和公共走道宜安装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未安装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的居住出租房屋,每户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或消
防软管卷盘。
5.3 居住出租房屋应按每户不少于 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 100 m2的出租屋,可按建筑
面积每50 m2配置1具灭火器。灭火器宜选用 4 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 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
别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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