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80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安全要求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hysico-chemical and dangerous properties testing laboratory of chemicals 2009-12-15发布 201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4777—2009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H。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峰、陈会明、于文莲、王晓兵、梅建、周新、孙鑫、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T247772009 引言 欧盟于2007年6月1日立法通过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 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实施以后对进人欧盟市场上的化学品进行统一管理。我国为 的安全要求。 GB/T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4793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安全管理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实验室应制订详细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 防火、防爆、防毒和防盗。 3.1.2根据不同实验室的工作性质,遵照国家安全防范标准,做好声、光、电、磁、微波、射线等设备的管 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各种意外泄露。 3.1.3实验室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出口等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涉及爆炸 品检测的实验室应符合GB50089的要求。 3.1.4有易燃、易爆、蒸气和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 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793的相关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要求 3.1.5实验室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3.1.6涉及爆炸物、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的仪器设备、操作台等应采取接地、性气体 保护、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等防静电措施。 3.1.7实验室应在适当的位置加贴明显的危险标识(如国际通用的有毒、有害、危险等标识)。 有害气体及腐蚀性物质泄露;检出的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样品的处理等。 3.1.10实验室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火灾类型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2.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 GB/T24777—2009 质、自燃液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金属腐蚀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有毒有 害物质等,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危险性公示应符合GB13690的要求。 3.2.2实验室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结合其使用、存储、废弃的特点进行管理。 3.2.2.1设立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相关化学品的管理程序和取用记录,并做好化学品存储的安全总 量控制。 3.2.2.2实验室应向相关人员介绍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并为他们提供每一种化学试剂的安全数据单 3.2.2.3在使用化学试剂前,试验人员应熟悉该试剂的安全使用规则、废弃处理原则以及意外情况发 生后正确的处理措施等。使用有腐蚀性、毒性、易燃和不稳定的化学试剂之前,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3.2.2.4化学试剂应按照其类别(如自燃性、氧化性、腐蚀性、易燃性和毒性等)存放,化学品的存放可 参照GB15603执行。有危害的液体试剂应使用有边缘保护的托盘存放。所有盛装危险化学试剂的容 器都应有清晰的标签,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要求。试剂在使用后应放回原来的位置。 3.2.2.5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要双人、双锁保管。领用时要实行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双人监督配制等。 称量和使用时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3.2.2.6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注意防火、防 热、防潮、防水 3.2.2.7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品应注意 避光。 3.2.2.8爆炸物在试验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由于摩擦、振动、撞击发生爆炸。爆炸品应单独隔离限量贮 存,实验室的存放量不宜过大,如果存放量较大,应存放于独立的仓库之内。仓库的选址、安全距离应符 合GB50089的要求。 3.2.2.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应与爆炸品、氧化剂、易燃物、自燃物、腐蚀物隔离贮存。易燃气体应与 助燃气体、剧毒气体隔离贮存;氧气应与油脂隔离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 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3.2.2.10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 存放。 3.2.2.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宜露天存放,不宜接近酸类物质。 3.2.2.12 3.2.2.13 说明: 使用放射性试剂的地方应有显著的标识(包括提示、警告和禁止); b) 出现放射性事故时应采取的行动和处理措施; ( 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和未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的划分; d) 未使用放射性试剂区域被放射性试剂污染的处理措施; e) 放射性试剂使用区域日常清洁和消毒的程序和方法。 3.2.2.14所有与放射性试剂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放射性技术、放射性保护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遵守放 射性试剂操作程序。 3.2.2.15适宜时,实验室应任命至少一名放射性物质保护员和多名放射性物质保护监督员。放射性 物质保护员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放射性物质保护规划;放射性物质保护监督员负责监督日常工作,保 证良好的放射性物质使用行为。实验室应明确规定放射性物质保护员和放射性物质保护监督员的任 命、作用和职责。 3.2.2.16在使用放射性试剂前,实验室应对使用目的、范围和地点进行评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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